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财政财务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财政财务管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41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荆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意见》(荆发〔2012〕18号)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现就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管理

市本级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了自然灾害等特殊因素外,一般情况下不追加预算。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确需追加预算或申请财政安排资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需追加预算或申请财政安排资金的单位(事项)向市政府申报。申报文件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追加的必要性、有关政策依据、所需资金数额、项目明细预算、预计使用效果等情况及附件。申报文件(原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电子公文处理程序报送市政府。申报文件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直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审核。财政部门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来文件后,应本着勤俭节约、严管支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制度、办法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定期上报市政府研究审批。

(三)政府审批。追加预算或申请财政资金需使用年初安排专项经费的,需先上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初审,然后报分管财经副市长或市长审定;追加预算或申请财政资金需使用预备费的,报分管财经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四)财政办理。追加预算或申请财政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由市财政局办理。属于预算追加的,办理追加指标;属于专项支出的,按专项支出有关规定办理;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所有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严格控制支出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认真落实各项财务管理规定,按照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一)控制建设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修建办公楼、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经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不得突破规定标准,不允许超标准装修装饰;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投资评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二)控制接待费用。各接待活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公款相互吃请、走访、送礼等活动;严格执行“同城不宴请”规定,城区范围的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招待用餐。

(三)控制车辆费用。严格控制新车购置,严守配备标准。不准豪华装修车辆,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借车、换车。严格执行预算车辆经费标准,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制度。一般公务用车统一使用鄂DW号牌,对未使用DW号牌的一般公务用车,财政一律不予支付和报销运行费用。

(四)控制差旅费用。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本单位和县市区工作人员参加省外、境外公务活动;严格执行公务人员出差管理各项规定,禁止使用公款组织旅游活动或借出差、开会之名公款旅游。

(五)控制会议费用。经批准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要安排在政府采购协议宾馆、酒店召开。经批准召开的总结、表彰会议以精神鼓励为主,未经批准不得发放奖金、奖品和奖牌(杯)。经批准举行的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和文化旅游活动(包括推介会、签约仪式等),承办单位要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精心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编制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级会议应严格按照《荆州市市直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六)控制出国费用。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一般5年内不超过1次,出访国家不超过3个,时间不超过10天,出国费用由各单位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控制经费支出,重点加强项目经费支出监管。凡使用财政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绩效评价。资金使用达不到绩效目标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财政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责任。

(二)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检查。重点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分配的合理性、批复的及时性、追加的必要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项目预算执行结果的效益性进行监督;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对财务管理混乱、铺张浪费以及弄虚作假报销费用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审计、整改情况及时通报。

(三)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把控制支出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对违反规定,铺张浪费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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