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38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9日
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以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工业废气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清洁能源替代为手段,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形成合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基本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成“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进一步推动城市大气环境整治,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加强对工业园区监管,强化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基本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体系,有效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逐步转变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建立和完善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监管体系;酸雨污染明显减少,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得到有效预防,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工作重点
对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进行重点联防联控;重点加强火电、化工及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减排工作;着重解决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可能造成的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建筑工地、码头和露天堆场扬尘污染等问题。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
1.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严格控制重点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和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按照生态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产业准入要求,对环境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建立和完善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产业环境准入门槛。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审批管理。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坚持“以新带老”,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总量,无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准新上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制度。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市中心城区原则上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重污染项目。对城区内已建且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项目,实施搬迁改造或提标治理。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3.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名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及中心城区重点排污企业和污染源退城进郊、退城进园实施方案,落实年度目标任务。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低附加值产品生产能力,鼓励企业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改变产业能源消耗结构。控制煤炭消费增量,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4.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加大清洁生产资金引导。通过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定期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二)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源头控制大气污染。
1.源头控制燃煤污染。在市中心城区内减少燃煤的使用比例,严禁高硫量、高灰分劣质煤进城,鼓励使用低硫、低灰分优质煤。加强工业用煤管理,对工业用煤含硫量和工业用重油、柴油的含硫量进行严格控制,对重点用煤单位实施煤质抽检。进一步巩固我市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成果,积极推进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工作。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2.大力推广清洁能源。进一步调整和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增加清洁能源在城市终端用能中的比重,使城市能源结构趋于合理化。已敷设城市燃气管道的餐饮、宾馆等服务场所,必须使用管道燃气、天然气、人工燃气等清洁能源;尚未敷设城市燃气管道的上述场所,必须使用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3.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以改善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制定长期煤炭总量控制计划,新扩改建项目原则上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替代。到2015年底,中心城区煤炭消费量在一次能源结构中所占比重明显下降。积极探索把煤炭消费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和产能,重点调整和优化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三)强化污染减排,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1.深化和巩固脱硫成果。在巩固“十一五”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成果的基础上,加大对冶金、建材、石化等非电力行业以及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减排力度,由“十一五”主要依赖工程减排向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并重转变,推进二氧化硫减排精细化管理。
电力(热电)行业要加快脱硫设施的升级改造,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提高综合脱硫效率。冶金、化工、建材等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重点加强脱硫设施建设与能源结构调整。其他燃煤锅炉重点做好结构减排,以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等方式对燃煤锅炉进行替代。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积极推进工业脱硝工程。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建立以电力、建材、冶金行业为重点的工业氮氧化物防治体系。强化重点区域减排,分批分行业启动脱硝治理工程。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3.强化工业粉尘污染控制。进一步提高工业粉尘治理水平和粉尘回收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积极推广使用高效除尘技术,控制水泥行业粉尘排放,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均须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停。市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建材切割加工作业,2015年底前现有加工作业点要逐步搬迁出城市建成区。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4.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及监管。进一步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及监管,实现城区内排放油烟的大中型餐饮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100%,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严格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审批制度,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与居住楼相邻的楼层禁止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服务项目。
加强饮食服务业经营的管理,规范饮食服务业的有序发展。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行为。加强对无证、无照、超范围、占道经营饮食服务业经营户的查处和取缔。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
(四)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积极防治光化学烟雾污染。
1.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便民高效和社会化运作原则建设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年检检测线。2013年底前,完成2家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建设和认证委托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
2.提高机动车准入门槛。全市新车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我市登记车辆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污染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业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3.全面推行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的要求,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在用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年检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4.建立高污染车辆限行制度。试点将部分城区设为限行区域并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禁止“黄标车”进入,控制高排放车辆排气污染。在限行区域内完善监控摄像点系统,通过机动车车牌识别系统,对违反禁行规定的机动车进行非现场执法。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5.强化在用机动车污染治理。在用机动车排气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经定期检测、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上路。2013年底前,基本建立在用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制定经济补偿或激励措施,逐步更新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
6.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建立完善车用燃油管理制度,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进程,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开展油气污染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建设。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7.建设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快建设以城市为核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完善区域交通网络。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
8.构建绿色物流体系。加强对码头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督促物流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志要求的货物运输车队,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减少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9.加快发展清洁能源车辆。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五)切实加强扬尘及其他污染控制。
1.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在施工现场落实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建筑工地周边要设置足够高度的硬质围挡,严禁敞开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并定期对围挡落尘进行清洗。采取建筑工地道路硬化、主体结构施工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车辆出工地全冲洗等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内外环境整洁。建筑物拆除施工必须边拆除、边防尘、边清运渣土,渣土、垃圾应在拆除完成后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开展“绿色工地”创建,创新绿色施工监管机制,抓好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记录作为不良信息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加强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季节、重要时期、关键时段的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
2.强化城市道路保洁。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程度,提高道路保洁率。加大对道路和地面改造资金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提高城郊结合部、农村道路路面的保洁率。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城管局。
3.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运输途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质(煤炭、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应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物质不得超高超载、沿途泄漏、散落或飞扬。未安装密闭式装置车辆运送易扬尘物质的,禁止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加强运送易扬尘物质车辆的管理,建立运送易扬尘物质车辆登记制度;严禁使用无密闭式装置车辆运送易扬尘物质。运送易扬尘物质的车辆要保证车况良好、前后车牌、车身、轮胎等整洁干净;相关部门要对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
4.加强料堆扬尘控制。加强对建筑工地、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煤炭、沙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土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监督管理,采取覆盖防尘网(布)、定期洒水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委。
5.控制农村秸秆焚烧。大力推广机械化收割和秸秆粉碎还田技术,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和土壤有机质含量;制定秸秆禁烧令,严格落实检查督办和具体奖惩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等农作物废弃物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杜绝焚烧秸秆行为。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六)积极推动区域空气联防联控。
1.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依托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和气象观测系统,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规范,优化、调整和增加监测点数量和位置,更加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物的传输、迁移、转化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建立大气污染源统一监管机制。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开展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加强对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大气环境问题和纠纷的联合查处,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大气污染事故。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3.建立大气污染预警应急机制。实施联合应急预警制度,加强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做好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工作。
制定完善重大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构建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构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统一协调的应急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体系。加大对边界敏感企业、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段的有效监控力度。出现区域性重大大气污染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
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政府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组织编制配套政策和各项工作方案,督促市直有关部门、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二)严格落实责任。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是各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并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推进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加大工作力度,形成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合力。
(三)建立督察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建立行政督察制度,监督、落实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督导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巡查、抽查等形式加大对大气环境整治工作的督办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大宣传教育。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众服务,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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