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干流荆州江段禁采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干流荆州江段禁采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长江干流荆州江段禁采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21日

长江干流荆州江段禁采管理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出现反弹,部分江段偷采现象严重,省、市多次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在长江松滋市涴市、荆州区陈家湾水域查获“众生号”、“长东0928号”、“华懋88号”等2采5运的偷采船舶,在长江洪湖市新滩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滩新区发现大规模采砂吹填活动。为坚决制止非法采砂现象的反弹势头,维护良好的河道采砂秩序,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鄂水利政监函〔2013〕161号)和省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荆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函》(鄂砂管领办发〔2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治安管理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分类处置、有效巩固”的原则,整合各地、各部门行政管理资源,认真落实管理责任,狠抓源头治理,依法规范长江干流荆州江段涉砂船舶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有效遏制各类涉砂违法犯罪活动的反弹,做到“该停的必须停下来,该返的必须返回去,该拆的必须拆到位,该查的必须查彻底”,逐步建立起长江干流荆州段涉砂船舶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科学、依法、有序、可控。

二、对象、范围和时间

整治对象:具有采砂功能(包括私自改造、改建或改变船舶登记用途且具有采砂能力)的船舶与机具,参与运砂的船舶和转载砂石料的过驳吊机等船舶,各类违法采砂行为。

整治范围:长江干流荆州市松滋车阳河至洪湖新滩口江段。

行动时间:2013年3月15日至5月31日。

三、方案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3月15日至3月31日)。落实行动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层层签定责任状,落实职能部门、沿江乡(镇)、村组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长江河道禁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至5月20日)。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在责任水域内开展拉网式清理与巡查执法行动,严密监控和及时掌握江面采砂管理情况。对无正规手续的小型吸砂船、改装船和“三无”船,由海事、公安等部门,坚决清理上岸;对正在违法采砂作业及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采、运砂船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擅自驶离集中停靠点的本籍采砂船舶,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集中停靠;对外籍船舶责令限期返回原籍;对暴力抗法以及组织运输、贩卖砂石的非法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5月21日至5月31日)。认真总结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的建议与意见,形成总结报告。各地整治行动总结材料于5月25日前报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023288。

四、部门工作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集中停靠水域和正在进行非法采砂作业的涉砂船舶按相关规定实行行政处罚。随时掌握行动进展情况,总结行动成效与经验。

(二)长江海事部门:负责督促手续不全、证书不全及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涉砂船舶落实整改并补办相关手续,对“三无”船舶和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依法进行处置。对非荆州籍采砂船舶及时清理出荆州江段。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运砂船舶进行查处。

(三)长航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水上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查处无证驾驶小型机动吸泵式采砂船只的违法人员、砂石经营中涉嫌违法的人员和暴力抗法人员。配合交通、长江海事、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法没收、拆解小型吸砂船只。

(四)长江航道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专项行动中有关航道管理事宜。

(五)交通运输部门:积极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吸砂船舶进行清理登记,对“三无”船舶进行依法处理。组织港航管理部门对在修在建采砂船舶进行清理、登记,并会同工商等部门予以处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没收和拆解手续不全、证书不全及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吸砂船只。

(六)公安司法部门:负责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的涉黑涉恶势力,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暴力威胁、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偷采、经营砂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5〕22号)的执行,依法依规对履行职责和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关于成立荆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荆政办函〔2012〕10号)精神,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的各项具体要求,认真落实具体行动方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的成效。

(二)措施到位,不走过场。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对重点水域进行严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监管集中停靠、补办登记手续、移交遣返原籍、拆除采砂设备、打击非法采砂、查处涉黑涉恶案件等工作,要依法分类处置、逐一落实,不得流于形式。各阶段工作要建立台账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专项行动全过程。

(三)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此次行动的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协同配合,各尽其职,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确保此次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四)依法行政,保证安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同时,严防群体事件和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加强预防,做好应急预案,保证此次整治行动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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