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十政办发〔201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指导我市科学有效的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成为“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德政工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为基本手段,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为主要目的,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安排部署,扎实做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范围、内容和模式
(一)实施的范围。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湖北省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我市“五县一市”被纳入试点范围。市政府鼓励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特区,安排配套资金,在认真总结过去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家试点办法,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各县市区应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每年对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二)实施的内容。国家为试点县(市)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不含县城)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此项工作由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县(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可根据情况逐步实施。
(三)确定合适供餐模式。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中小学食堂现状、学生饮食习惯、物资供应能力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符合本地实际的供餐模式和办法。原则上乡级以上学校由学校食堂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村级学校和教学点,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实行课间餐或个人、家庭托餐,但要逐步创造条件过渡到所有学生在校集中就餐。各县(市)和学校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采购)、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科学合理配餐。供餐内容可包括完整的早餐、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加餐或牛奶+N(食品)为主的课间餐等。
三、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责任重大,且农村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还很薄弱,实施工作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严密组织,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积极改善就餐条件。各县市区要积极实施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资金等项目资金,结合春苗营养厨房项目建设,将学生食堂建设(改造)列为重点内容,优先予以支持,力争在三至五年内使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均达到中小学食堂等级量化评定C级以上标准,全面满足中小学生在校就餐要求,达到安全就餐标准。
(二)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三)严格规范管理。一是健全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县、乡、校三级责任体系,建立部门联动运行机制,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工作经费保障办法,营养改善配餐指南。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做到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确保不出食品安全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指导学校进一步加强食堂财务管理,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定期公布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开展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强化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将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计划”专项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餐卡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餐卡或餐券不得兑换现金,保证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食堂设备添置维修、学生信息采集等相关费用按国办发[2011]54号文件要求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行为。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督促农村试点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工作方案、进展情况、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监督。
(五)搞好宣传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我市是一项创新性工作,程序多,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社会、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进行国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重要意义的宣传和食品安全教育,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高度重视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供餐食品监管,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县市区要把食品卫生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学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抓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及传染病防控工作,杜绝学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保障防控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贮藏、贮存场所,配备必要的保鲜设施。建立食品供应准入机制,完善食品和原料招标、采购、配送、贮存、加工等管理制度,严禁采购小工厂、小作坊生产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原料流向学校食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学校要成立“膳食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教师、家长、媒体和教育、卫生、乡镇负责人共同参与食堂监督和管理。
(二)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健康检查、岗位培训、索票索证、进货查验、消毒、食品加工、食品留样、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学生食堂安全巡查、学校领导陪餐试餐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切实落到实处。以县市为主加强对提供服务主体和托餐企业、单位(个人)的资质审查备案,按照上级要求选择一批实力雄厚、服务好、食品品质达标,并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和食品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企业,通过准入或招标等形式来确定。有关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进行安全督查,发现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若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三)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科学、详实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责任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行动,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本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我市顺利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对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质检、工商、宣传、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明确具体科、股(室)负责此项工作。试点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质量检测抽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本地应承担经费纳入预算安排,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制订具体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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