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阳政办发〔2011〕5号
颁布日期:2011-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0〕144号)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作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审核工作

全市拥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对本单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清理审查,将清理审查后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将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见附件一,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分开填报)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汇总,于2011年2月2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将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编制证件号码暨考号,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批。

二、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切实搞好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

全市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换发证件前均应参加通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培训考试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指导,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换证之前,执法人员必须接受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各县(市)、区应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按照领导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由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培训。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一期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宣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的有关知识,为市政府各部门培训师资力量。培训条件不具备或执法人员较少的部门,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同意后,可以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培训班。培训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组织培训统一使用省政府法制办指定的教材《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与实务——〈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培训教程》以及指定的通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同时推荐使用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与技能》一书。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不具备必要的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的人员,不得向本级政府法制办申报行政执法资格。

经过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方能申领新证。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命题,以闭卷方式进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不超出指定教材和指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范围。考场统一命名为“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取消办证资格。6月15日前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严格证件管理,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开展

为便于证件制作,由申办新证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作名册表和照片卡。名册表和照片卡中的目录,按附表格式(附件3、4、5)制作,不得增加或减少目录。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为Z+8位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编号为J+7位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证件编号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发,县(市)、区的证件编号另行通知。

照片卡(附件5)粘贴近期彩色1寸照片,其编号必须与电子文档中的证件编号一致。各单位制作报送一式三份,一份审查备案,一份制作准考证,一份送制证企业制作证件。

为便于制作证件,电子文档中的目录统一采用中文电子表格(EXCEL)制作,由各申办单位用电子邮件(附件)或U盘报市政府法制办。电子邮箱地址:3575886—[email protected]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明确专人负责,集中时间开展审查登记和汇总工作,对所填表格务必认真负责,力争不发生错误和遗漏。有关领导要亲自督促和审核把关,保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清理和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在此轮换证工作中,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数据库。

(二)为保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只对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办理新的证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办证。

(三)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程序换领新证,严禁越级申办。

(四)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以及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制发证件的部门,应将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五)本轮换证工作应在2011年7月30日前完成。证件有效期为五年,即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

(六)严禁借换证工作乱收费。各地各部门在培训、考试工作中可适当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或者向本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换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30元/证)以及省政府法制办指定的培训教材费用。联系人:许光明电话:3575886附件:1、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核备案表;

2、通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目录;

3、行政执法证名册表(电子文档式样);

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名册表(电子文档式样);

5、照片卡式样。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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