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现行收费名称、收费性质不变,收费标准不提高”的原则,以完善收费方式为重点,将收费方式由上门收费转变为委托相关部门代收。统一收费渠道,方便缴费对象,为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环卫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提高环卫作业服务质量,增强社会环境责任意识。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调整襄樊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襄价服字[2006]97号)执行。

三、征收方式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的原则征收,可采取委托收取和直接征收两种方式。其他未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实施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其中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处置费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市环卫管理处等相关单位负责征收;生活垃圾清扫费、收集费、公厕疏掏处理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从事经营服务的环卫单位(企业)收取。

(一)凡与供水企业(包括自备水源管理单位)确立供用水关系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对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由供水企业对其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直接抄表的单元表用户、总表集中供水的住宅小区(包括物业管理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的居民用户,由供水企业依据城管部门提供的缴费基数及收费金额,在对其水表管理主体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属总表供水但无水表管理主体的居民用户,由供水企业依据城管部门提供的缴费基数及收费金额,在其缴纳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其缴费对象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指定;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用户,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水费时一并代为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费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确定一块水表实行合并收取。

对一户一表的单位用户,由供水企业依据城管部门提供的缴费基数及收费金额,在对其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一户多表的单位用户,应确定一块水表实行合并收取。

(二)凡未与供水企业确立供用水关系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管理处上门直接征收,或委托自备水源管理单位收取。

(三)市区经营性客运车辆(含汽车、船舶、列车和飞机等交通工具)按座位数征收,货运车辆(含汽车、船舶、列车和飞机等交通工具)按吨位数征收。征收对象为单位或车主,市城管执法局可委托相关部门代收或由市环卫管理处直接征收。

四、收费管理

市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市环卫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征收执法、宣传教育等日常工作,各城区、开发区城管、环卫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辖区内收费工作。

(一)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市城管执法局向市物价局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向其委托的代收单位颁发委托书,做到凭证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市城管部门要与供水企业(包括自备水源管理单位)签定委托代收协议,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供水企业负责对现有收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合并收费后系统稳定高效,便民利民。市环卫部门应同时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系统,与供水企业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并将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给市城管、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建委、市房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及各城区、开发区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专户管理,合理使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优先保障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补贴费用、洪山头垃圾处理场世行还贷和日常运营、市区垃圾中转站的运行管理,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代收手续费等。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对代收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和积极配合的单位,可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另行给予奖励。

对烈属、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凭有效证件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的学生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免收的其他对象按政策规定办理。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暂缓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加大依法征收力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市城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收费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公正,爱岗敬业,认真履责。对收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予以严肃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各供水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各方利益,社会敏感度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主题突出、题材鲜活、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宣传工作思路,制定详实宣传方案,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宣传,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交流意见,协调关系,督办任务,推进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要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专班运作,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切实把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方式开展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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