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常政发〔2014〕13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现将《常德市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印发给你们。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3日

常德市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1期)

目录

1、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窃电案

CDCC〔2014〕第1号

2、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上客案

CDCC〔2014〕第2号

3、私自接受委托、收取代理费案

CDCC〔2014〕第3号

4、欠缴社会保险费案

CDCC〔2014〕第4号

5、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CDCC〔2014〕第5号

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窃电案

CDCC〔2014〕第1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当事人:常德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男,××年××月××日出生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路××号

工商执照注册号:××××××××

一、案件事实

2014年8月×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用电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专用变压器铭牌上标注的容量参数为250千伏安,执法人员使用变压器容量测试仪测试发现,该变压器的实际容量为315千伏安,与变压器铭牌上标注的容量参数不符。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窃电,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用电,并对该专用变压器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在2013年2月21日,未报经供电部门同意,私自安排本单位电工江某,将该专用变压器的工作容量从250千伏安增加至315千伏安。而国家电力部门对使用315千伏安(含)以上的专用变压器用户,执行每千伏安20元/月的基本用电收费标准。因此,当事人自2013年2月21日私自将专用变压器从250千伏安增容为315千伏安工作容量,至本机关2014年8月×日现场检查发现上述行为时止,当事人使用电能×××千瓦/时,折合电费××××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14年8月××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二、法律适用

(一)《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下列窃电行为……第(七)项: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

(二)《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决定结果

(一)向当事人追缴电费××××元;

(二)处应缴电费两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应追缴的电费缴纳至供电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常德××支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专用变压器铭牌上标注的容量参数为250千伏安,经现场测试后该变压器的实际容量为315千伏安。

2.视听资料。现场拍摄的变压器、变压器铭牌照片各一张,证明该变压器的具体位置、型号、铭牌上标注的电容量。

3.证人证言。

(1)供电部门提供的电力客户档案资料。证明2010年5月20日当事人向供电部门申报的变压器容量为250千伏安。

(2)供电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证明当事人自2010年5月20日向供电部门申请使用250千伏安变压器后,未再申请变压器增容。

(3)供电部门提供的国家基本电费收费标准。证明使用315千伏安(含)以上专用变压器的用户,应当缴纳每千伏安20元/月的基本电费。

(4)供电部门提供的电量结算清单。证明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8月×日本机关到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的用电负荷已超过其申报的变压器容量负荷,共消耗电能×××千瓦/时,折合电费××××元。

(5)当事人的电工江某在接受本机关调查时陈述了受单位安排更改变压器容量的具体经过。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窃电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本机关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向供电部门申报的变压器容量为250千伏安,且未再申请增容,经变压器容量测试仪现场检测,证明该变压器实际容量为315千伏安,与变压器铭牌上标明的用电容量参数不符。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禁止以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的方式窃电”的规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2014年8月××日,本机关对本案进行了合议,经合议后认为:

1.当事人作为电力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相关用电的法律法规规定,合法用电。当事人未经供电部门同意,私自将250千伏安变压器容量增加至315千伏安,改变了变压器铭牌参数,其行为己构成窃电,应依照《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根据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专用变压器用户,应按变压器的实际容量每千伏安20元/月缴纳基本电费。当事人自实际成为315千伏安的专用变压器用户,至本机关发现该违法行为止,共×个月零×日,盗窃电能×××千瓦/时,逃缴电费××××元,应依法追缴。

3.根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常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一般的违法行为,且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据此,本机关决定,向当事人追缴电费××××元;处应缴电费两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元。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上客案

CDCC〔2014〕第2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当事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

一、案件事实

2014年6月15日上午11时3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湘J×××××号客班车在常德市××路××酒店大门前进行站外停车上客,共收纳乘客2人,执法人员收集了现场的视听资料,并制止了该车驾驶员黄××收纳乘客的行为。

经本机构立案查明,当事人是取得常德××汽车站至××汽车站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客运经营人。2014年6月15日上午,当事人派遣湘J×××××号客班车驾驶员黄××承担10时30分常德××汽车站至××汽车站的客运班线任务,该班客车正点离开××汽车站,行经常德市××路××酒店大门道路时,发现道路旁有两人提着行李召唤要求乘车。黄××停车询问后,收纳两人上车,本机构执法人员发现后,当即制止了上述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14年6月18日,本机构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当事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机构递交了《陈述申辩书》。

二、法律适用

(一)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现场笔录。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湘J×××××号客班车在××酒店门前停车上客情况后,当场制止了该行为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违反规定进行站外上客的行为。

2.证人证言。该车驾驶员黄××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在常德市××路××酒店门前停车收纳2名乘客的事实。

3.视听资料。本机构执法人员收集的现场录像真实地记录了湘J×××××号客班车在××酒店门前准备停车上客的过程。

(二)对当事人申辩理由采信的说明

当事人在申辩书中称:因班车上未坐满乘客,驾驶员黄××看到在××酒店门前有乘客招手,便停车上客,并不知道停车上客行为是违法行为,且经执法人员制止后停止了上客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要求本机构不给予处罚。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作为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熟悉并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教育自已的员工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受利益驱使随意停车揽客,其行为属法律禁止的行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机构不予采信。当事人提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申辩理由成立,本机构予以采信。

(三)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构承担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正常秩序的法定职责,必须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四)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本机构合议认为,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承认了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消除了违法行为。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常德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执行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较轻的违法行为,本机构决定从轻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常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代理费案

CDCC〔2014〕第3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司法局

当事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

一、案件事实

2014年7月8日,本局接受举报后立案查明,当事人是常德市××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当事人于2014年2月×日由中间人介绍,代理深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和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欠案件,未向所属律师事务所报告。期间,当事人以借款的名义分别于2014年2月×日、2014年3月×日和2014年6月×日向上述两家被代理公司收取清算费用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共计141000元整,当事人没有将此款项上交律师事务所入账。

2014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调查了解本案经过,并责令当事人退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得知上述行为被本局立案后。分别于2014年7月11日、7月12日将已收取的上述费用退还给被代理公司。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14年8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递交了《申辩书》,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决定结果

给予当事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执行时间自2014年9月×日至2014年12月×日止。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书证。(1)本局收集的有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当事人签名的借款凭证(复印件)、两家受代理公司的财务支出台账(复印件)。(2)两家受代理公司财务收取当事人汇入的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3)当事人所属××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从未接受上述两家公司委托代理有关法律事务及未收到当事人上缴两家公司代理费用的书面证明。充分证明当事人接受委托并分别向两家公司收取办案费用,知悉被立案调查后又急忙退款的事实。

2.证人证言。本局调查人员收集的上述两家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证词,证明当事人与代理人分别达成以借款方式收取办案费用的经过以及当事人退款的经过。

3.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私自接受上述两家公司委托代理有关案件的事实,但否认借款是私自收费行为。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本局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二)对当事人申辩理由采信的说明

当事人在《申辩书》中辩称向被代理公司借款不是私自收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与上述两家公司达成代理业务之前无任何关系,借款行为发生在接受委托代理业务之后。当事人在借款凭证中说明的借款原因,证明当事人是用于代理办案和差旅费用。当事人用借款名义收费目的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禁止律师私收办案费用的相关规定。因此,当事人私收办案经费的事实存在且证据确凿。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采信。

(三)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私自接受委托代理法律事务、采用借款的方式向被代理人收取代理费和差旅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认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追究。

(四)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本局合议认为,当事人身为执业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单位指派,私自接受委托并采取借款的方式向被代理人收取代理费和差旅费,其行为已构成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行为。虽然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被动向被代理人退还了所收费用,但不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本局依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常德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条的规定,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较重的违法行为。据此,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司法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欠缴社会保险费案

CDCC〔2014〕第4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常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

当事人地址:常德市武陵区××路××号

工商执照注册号:××××××××

一、案件事实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是2001年10月12日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单位。当事人从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一)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三、决定结果

责令当事人于2014年×月×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合计人民币××××××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社会保险费缴纳至××机构。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书证。本局调查人员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调阅的当事人参保记录证实,当事人自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欠缴×××××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欠缴×××××元,失业保险费累计欠缴××××元)。

2.证人证言。当事人的员工徐某、陈某在接受本局调查人员询问时反映,由于当事人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不能享受正常的社会保险待遇。

3.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承认了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合议认为,当事人自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当事人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本局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理决定。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CDCC〔2014〕第5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规划局

申请人:湖南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市××路××号

工商执照注册号:××××××××

一、案件事实

2014年9月10日,当事人因开发建设“常德市××工程项目”,向本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向本局提交了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规划用地红线图”;

(四)“规划总平面图”;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施工图”;

(七)“建筑单体平面定位图”;

(八)“建设项目技术指标和建筑单体面积复核报告书”;

(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结果

2014年9月11日,本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9月12日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和勘验。经研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理由成立。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14年9月23日对申请人提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作出如下决定:

同意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申请人向本局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十项证据材料。经本局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形式,本局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本局合议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法定条件与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行政许可。

五、告知权利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伸阅读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澳门特区筹委会关于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

关于印发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