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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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娄政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发〔2011〕51号文件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全面提升我市地质灾害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做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到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到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到点,群测群防责任落实到人。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二、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全面完成新化县、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娄星区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切实提高地质调查程度,进一步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成灾风险。以人口密集区、重要城市和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矿山聚集区、河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源地和重要建设活动区域为重点,全面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趋势和变化规律,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及时将调查评价、详细勘查成果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指导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依据。
三、推进重要矿区地质环境普查。以锡矿山锑矿区、梓门桥石膏矿区和金竹山、冷水江、毛易、芦茅江、斗笠山、渣渡、洪山殿、朝阳煤矿区等集中开采区为重点,开展1:10000矿山地质环境普查,完善更新矿山地质灾害数据库,基本查明矿山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分布范围、形成原因,研究其发展变化规律。完成市、县两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建立健全矿区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地表水土体、地下水系统变化防控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实施城市地质环境综合调查评价。开展娄底中心城市及县级城镇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评价,基本查明地下水情、地质构造及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成因,为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展地下工程建设、科学管理利用地下水资源提供地质依据。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要严格城市地下工程活动审批管理,严防因城市地下工程活动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切实提高城市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能力。科学合理规划、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推进地下水资源有偿使用,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
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和巡回检查,必要时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队伍和监测设备,及时掌握汛情灾情,科学应对,及时防范。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逐区逐点落实监测主体和监测责任人员。建立以乡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落实群测群防经费补助,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预报设备。
六、提升预警预报能力。构建省、市、县三级覆盖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落实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预计2012年底前完成省、市联网,2013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联网。在汛期特别是主汛期,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对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要切实加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七、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要逐点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的执行责任人员。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在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避险演练。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要切实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八、加强防治规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全面查明本地区地质灾害状况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或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有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题内容。完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各类建设项目要从预审环节开始,严格把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关,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具备地质灾害评估意见,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对农村居民建房进行地质灾害简易评估,指导建房选址,防止因建房削坡、开挖引发地质灾害。
九、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的规模、影响程度、灾害成因、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区别不同类型,分类采取治理措施。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集中、影响巨大、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隐患点和危险点,尽快开展详细勘查,科学设计治理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十、重点实施一批搬迁避让工程。对危险性大、危害程度严重、治理难度大且治理费用高的地质灾害,在技术与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实行搬迁避让。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搬迁避让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整合有关资金,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十一、做好重大工程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重大工程和矿山建设,在项目建设前,项目法人和矿业权人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论证确需采取防治措施的,项目法人和矿业权人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建设和矿山建设完成后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和矿业权人负责及时治理。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严格地质环境验收管理。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逐级建立责任制,并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三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
十三、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等专业技术队伍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培育骨干队伍,加强资质管理,强化诚信考核,充分发挥属地化地勘单位在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情分析、抢险救援等方面的作用。引进、培养、培训、配备一批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的地质灾害防治队伍,改进地质环境职称评审办法,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奖励办法。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配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通信、交通工具。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需求。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地质灾害、矿山开发损毁土地、废弃土地的有偿复垦、优惠利用、指标交易,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开发性防治新机制。
十五、加强科普宣传和科技攻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载体,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深入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识灾辨灾防灾、自警自护自救的意识和能力。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党员教育和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加强对各级领导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委会负责人和群测群防责任人防灾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施工、监测等关键性技术的攻关和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十六、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铁路、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水利部门负责各类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及治理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旅游、林业、园林、文物等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排查、防治。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对工程建设、各类矿业开发、房屋建设等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负责治理。
十七、严格执法监督。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将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范围,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在地质灾害隐患危险区内擅自从事与防治工作无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拒不履行防治责任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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