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广使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广使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15〕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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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广使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政发〔2015〕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广使用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8日
宿迁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广使用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信用信息整合和资源共享,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更好服务和配套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为国家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先行探索,积累经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和《宿迁市争创“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宿迁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推广使用试点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一证一号”改革工作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实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探索以我市试点推行的18位统一代码作为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主体标识代码,逐步在全市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和工作中推广使用,推动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试点范围
(一)主体范围。“统一代码”制度推广使用试点的主体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组织等法人和组织)。
(二)区域范围。全市范围。
(三)使用范围。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宿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以及社会公用事业单位应使用由登记部门发放的、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原则上不得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以“统一代码”为编码新登记证(照)以外的其他证照(推广使用试点的过渡期内可酌情使用)。如因市外业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相关独立证照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凭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直接向各相关部门审批窗口申请办理。
三、实施步骤
(一)编码规则制订阶段。(2015年3月至4月上旬)
由市质监局会同市工商局、编办等13家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本行业的特点,研究制订18位“统一代码”的编码规则,积极开展专家论证,争取获得国家和省级部门支持及认可。由市信用办征求省信用办对我市18位“统一代码”编制规范的建议和意见。
(二)信息系统推演阶段。(2015年4月上旬)
各代码应用部门积极开展本部门信息系统推演,对信息系统推演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一证一号”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向对口的国家和省机关反映,争取支持,确保本部门的信息系统软硬件充分支持,数据传送顺畅、准确、及时,符合“统一代码”应用的有关要求。
(三)代码试点使用阶段。(2015年4月中下旬)
在信息系统推演阶段效果较好的单位先行先试,加大向上争取力度,抓紧完成本部门现有系统的升级改造,及时做好对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与原有业务办理有序衔接,在2015年4月15日启动“一证一号”试点运行。市信用办负责按照“统一代码”编制规范要求,对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将“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数据关联码;负责对市级64家数据报送部门“数据报送”模块统一增加“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必填项;负责在信用核查报告封面以及正文“企业标识信息”的栏目中自动产生“社会信用代码”,逐步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主体识别码。
(四)扩大试点使用阶段。(2015年5月至6月)
在前期“一证一号”试点使用阶段的基础上,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逐步在全市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和工作中全面推广使用。市信用办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按照市“统一代码”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快对本地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升级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面负责方案的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统一代码制度推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快推动推广使用试点工作市、县区联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方案确定的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全力推进相关工作。
(二)加大要素保障。加大“一证一号”和“统一代码”制度推广使用试点工作在资金、政策、制度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重点在各部门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宣传推广、向上争取等工作上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统一代码”制度推广使用试点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查考核。按照《宿迁市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宿迁市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将“统一代码”制度推广使用工作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范畴,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按月跟踪、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定”的方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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