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健康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健康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意见

扬府发〔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健康、养老、体育健身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参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

二、支持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的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向上争取中央和省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

三、对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的健康、养老、体育健身设施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营利项目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项目用地可按《划拨用地目录》实行划拨。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按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预留和落实年度用地计划。

四、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医疗机构执行相同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民间资本建设或运营的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服务主要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养老机构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五、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时按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扩大人才培养和引进规模,加快培养和引进护士、养老护理员、营养师、育婴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和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民办健康、养老、体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取得国家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本项补助,市、区两级政府各负担50%,各县(市)政府自行制定补贴政策。

七、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在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时,与公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八、鼓励民办医疗机构购置乙类大型设备,并优先上报审批。

九、自2015年起,市、区两级政府对民间资本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失能、半失能护理型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租赁用房举办的租期五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本地入住养老机构的全护理、半护理和自理老人,按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70元和50元标准的运营补贴。本项补助,市、区两级政府各负担50%,各县(市)政府自行制定补贴政策。

十、准许社会办养老机构“一照多址”登记。引入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或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凡市场化方式能够提供、社会力量可以承担的项目,都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广大老年人提供。

十一、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相关部门可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十二、鼓励体育服务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可在税前加计扣除。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逐步扩大医保卡用于体育健身消费使用范围。

市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分别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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