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潭湖景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潭湖景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文号:赣府字〔2013〕26号发文日期:2013年04月0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将抚州市南丰县潭湖景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遗产。抚州市政府要正确处理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统一规划和管理潭湖省级风景名胜区。要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抓紧编制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在未经批准前不得进行重大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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