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4〕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范围》、《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抚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新建住宅项目内设计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大型公建项目所需供配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以及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配套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电能计量装置处(电能计量装置应分层、分户设计安装),以及住宅项目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处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配电变压器、分支箱、电表箱及以上部分进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供配电设施。

上述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楼内布线(表后线);小区内供配电设施设备用房、用地;小区内道路上土建排管;大型公建设施等场所专用变及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等。

第五条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按照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设计、建设、管理、维修。供电企业承担设计、建设、管理、维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遵照《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执行,具体标准为:

1.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4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

2.住宅区公共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3.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办公及经营性用房按办公50W-100W/平方米、经营性用房60W-180W/平方米配置。

第八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是指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费用,不包括施工过程中由新建住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的土地使用、青苗补偿、市政规费。新建住宅项目寿命期内均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分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价,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收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国家规范规定外需要建设第二回路及以上供电回路的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据实核算,高可靠性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立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调整机制。根据设备价格、人工定额等供配电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二年。

第十条新建供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交用电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制定供电方案所需的建设规划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确定新建住宅项目的供配电设施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协议,协议中应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工程质量、完成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配合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建设开工等手续。

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期限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和通道。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园林局等部门要明确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相关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保证供配电设施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协议时,支付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20%;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支付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60%;在验收合格后,支付20%尾款。

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由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建设协议约定分期支付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后,不得再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收取其他费用。

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核实的建筑面积,与供电企业按照费用标准清算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供电企业应建立完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费用管理,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费用收支情况报告市价格主管部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作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人,应在市发改委监督下,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电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修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修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配电设施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及约定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书面告知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供电企业暂停办理其用电业务。

第二十一条供电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不按照规定组织招标投标、不按照规定履行维修养护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布的《供电监管办法》要求做好供电服务:

(一)自受理用电申请之日起,高压单电源供配电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高压双电源供配电工程应在45个工作日内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供电方案。

(二)自供电方案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配电工程设计。

(三)自完成设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配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

(四)在新建住宅小区不影响供配电设施按计划施工的情况下,住宅小区竣工入伙3个月前完成供配电工程建设并送电。

(五)供配电设施投入运行后,供电企业应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供电企业逾期未完成供配电工程,给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及购房者或用户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供电企业批复新建住宅项目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图审的项目,由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原有协议执行;未完成设计图审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维修,已建成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不符合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由供电企业分期分批逐步安排改造到位。

第二十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县(区)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收费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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