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发〔2015〕30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5〕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市从2013年起,开展了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使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达到预期目标,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13〕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到2015年底,本年度承包协议到期的79座水库全部退出养殖承包,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实行人放天养。2015年以后承包协议到期的水库,严格按照承包年限逐步退出承包。签订养殖补充协议的860座水库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养殖。
(二)通过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确保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III类以上标准,饮用水源达到II类水标准。
二、主要工作
(一)开展水库信息核查。由水利部门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对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承包合同已到期的水库是否按照规定退出承包养殖、实行产权单位管理和人放天养,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水库是否按照补充协议规定进行养殖以及其经营状况、隶属关系、水质状况等,建立水库核查数据信息库,并明确承包合同未到期水库责任人和退出养殖的具体时间。
(二)加大水库水质监测频次。环保部门要对2014年以来未监测或监测未达标的全市小(2)型以上水库水质进行取样、检测,对全市1164座小(2)型以上水库逐座进行水质等级确定,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水库水质等级确定后,每年进行一次取样检测。对水库水质明显恶化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水利、公安、环保、农业(畜牧水产)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应拆除水库溢洪道内拦鱼网、拦鱼栅等阻洪设施而未拆除,承包合同未到期而未按照补充协议规定进行养殖,承包合同已到期而未退出养殖承包、已退出承包而未实行人放天养,向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规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确保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水库周边排污工业企业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水库周边范围内的入库排污口及排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力度,加强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区域范围内入库排污口的设置管理,严禁审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予以拆除或关闭。
(五)规范水库周边养殖行为。由环保部门会同农业(畜牧)部门,督促非饮用水源区小(2)型以上水库库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粪便、污水等,采取防渗漏和防恶臭等措施,防止粪便和污水渗漏、外溢。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和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
(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水库周边区域农业种植户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检查和指导,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和施肥方法,建设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示范基地,引导农民实施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积极探索推广生态循环模式,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全面实现农业清洁循环生产。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工作职责。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和权属责任原则,按照“谁拥有水库产权,谁负责整治”的要求,落实整治工作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水利、环保、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优势,依法对水库水质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库水质的定期监测。农业部门要规范水库库区范围内畜禽养殖项目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库区周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废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严禁投入运营。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库防洪安全的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度汛。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渔业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污染水库水质的畜禽养殖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影响水库水质的违规投放养殖,要制定清理和退出承包方案及责任追究办法。凡按规定应清理而未清理、应退出而未退出承包养殖的,要责令解除承包合同,坚决依法查处。凡出现新发包或承包到期而继续发包的,对水库、山塘产权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经费保障。按照“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原则,市、县(区)财政要统筹安排水库水质污染整治专项经费,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库水质污染整治工作的日常监管,督促承包协议到期的水库退出承包养殖,实行人放天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养殖户向水库水域投放畜禽粪便、化肥及饲料的养殖行为。建立水库定期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水库水质变化情况。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鼓励群众对违规养殖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机制和氛围。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