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8日

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

为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表扬先进、激励后进,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落实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通过对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量化考核,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对能源资源的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现象,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表率作用。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为全市公共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主要考核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节能工作组织领导情况、节能制度建设情况、能耗统计开展情况、节能管理与措施落实情况、节能宣传培训情况、节能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三、考核方法及评分标准

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实行一级考核一级。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考核下一级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科、教、文、卫、体及实行垂直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

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考核方式:实行年终自查与集中考核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

(一)自查。每年集中考核前,各地、各部门单位对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表》自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考核。一般于第二年年初进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现场检查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各县(市、区)本级占80分,被抽查的乡(镇)占20分;各市直单位本级占80分,被抽查的二级机构占20分;没有二级机构的,考评时采取百分制。

平时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评分依据。

四、考核档次划分及奖惩

(一)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即:90(含)-100分为优秀、70(含)-89分为达标、60(含)-69分为基本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考核结果将进行公布。

(二)从考核优秀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中,评选8个先进县(市、区),40个先进市直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被评为先进的市直单位可按当年单位在册干部职工每人一个月工资一次性增发奖金;被评为达标的市直单位可按当年单位在册干部职工每人500元一次性增发奖金,所需经费从本单位节能效益中解决。

(三)对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启动问责制。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2012年度市直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表

2.2012年度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表

3.2012年度各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

·九府厅字〔2013〕36号附件3.xls

http://218.65.3.188/bmgkxx/szfbgt/fgwj/jftf/201305/P020130514360840392760.xls

·九府厅字〔2013〕36号附件1.xls

http://218.65.3.188/bmgkxx/szfbgt/fgwj/jftf/201305/P020130514360840574482.xls

·九府厅字〔2013〕36号附件2.xls

http://218.65.3.188/bmgkxx/szfbgt/fgwj/jftf/201305/P02013051436084077755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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