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决定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决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洪府发〔2013〕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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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决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3〕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加速打造核心增长极,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以贯彻落实此次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为契机,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逐项落实。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下放我市的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要做好衔接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机构,确保行政审批机制有序运行。
三、加强监管。对省政府决定下放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强化间接、动态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相关具体工作要严格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洪府发〔2013〕22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3〕196号)执行。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审改办反映。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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