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洪府厅发〔2013〕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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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5日
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12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13年下半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
一、提升医保管理服务质量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参合率稳定在95%。(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提高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440元,其中政府补助320元,个人承担120元;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政府补助280元,个人承担50元。新农合人均筹资达到340元左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卫生局)
3.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70%左右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逐步提高门诊医疗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卫生局)
4.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至少选择一个县(区)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规定,在新农合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或当年统筹基金中划出5%左右的资金用于购买大病保险。继续开展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等13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民政局)
5.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保局、市发改委)
6.完善救助制度。资助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参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在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做好城镇Ⅰ级和Ⅱ级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城镇家庭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城镇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参合。加强与城乡大病保险经办工作衔接,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卫生局)
7.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付管理试行办法》(洪府发〔2013〕5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职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2012年50%的县(区)启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床日付费试点的基础上,2013全市所有县(区)均启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床日付费改革。推行新农合门诊总额预付制度,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近2至3年的参合农民年人均门诊次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确定年度安排的人均门诊统筹基金预算。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防止简单分解额度指标的做法,防止分解医疗服务、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防止不合理用药、检查、治疗和收费。(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卫生局)
8.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将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将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卫生局)
9.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统一规划,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化和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市内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卫生局)
10.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推进新农合设区市级统筹工作。(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11.完善差别支付比例。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卫生局)
12.创新医保管理服务。坚持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代理机构,对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管理服务。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卫生局)
13.做好整合工作。按照要求,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职责和经办资源,做好整合期间制度的平稳运行和管理的衔接。(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保局、市卫生局)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4.出台《南昌市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基层深化改革,巩固成果,扩大成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
15.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选择部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发改委)
16.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做好与省基本药物目录衔接工作。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备案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发改委)
17.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推广使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年底前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18.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19.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双考核、双挂钩”的管理模式,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原则上每月一次,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数量、基本药物使用率、自费项目控制率、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刷卡即时结算、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0.健全收入分配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一线、关健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倾斜。在具体操作中,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比重,力争下半年调整到5:5,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1.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助等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发挥医保支付补偿作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发改委)
22.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用于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功能建设和设备购置。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按要求提供中医药服务。支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建设,继续推进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3.根据省里统一安排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试点。继续实施农村医学生定向免费培养。(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4.推进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签约服务,全面推开乡村医生签约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5.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化解,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6.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诊疗路径管理,实行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3892例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7.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落实至村卫生室,80%项目资金根据服务项目任务按月拨付给村医,20%项目资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地方各级财政要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市本级1800元/人/年基本药物补助乡村医生,各县区进行相应配套。(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
28.研究建立乡村医疗风险救助机制的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9.根据省里统一安排,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覆盖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三、拓展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30.评估6所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重点在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以及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等方面开展探索。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县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编办、市发改委)
31.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以提升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为重点,完善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力争多数重大疾病能够在县级医院诊治。对部分复杂病种,提升县级医院初诊能力,做好与三级医院的转诊工作。指导县级医院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发改委)
32.深化南昌市第九医院综合改革。在取消药品加成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要求,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编办)
33.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患者个人自付费用比例。强化成本管理,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院成本和费用控制纳入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健全公立医院考核与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34.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继续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根据省里统一安排,为县级医院培训骨干人才(含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加强临床专业科室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5.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的试点范围,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比重逐步增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商贸委、市国资委)
36.推行便民惠民措施。深入推进预约诊疗、优质护理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探索便民可行的诊疗付费举措。(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37.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各地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研究制定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盲目扩张的政策措施,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开展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试点,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8.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完成2012年中央下达的1个县级医院、12个乡镇(中心)卫生院、2个县级急救中心、1个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等项目建设。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改善儿童医疗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重点支持基层以及薄弱地区发展卫生事业。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39.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支持农村急救体系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0.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考核机制,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35%和20%以上,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分别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1.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和饮用水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村育龄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工作。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继续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对农村妇女住院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2.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贯彻落实省里统一部署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人员管理、培养标准等政策。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43.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4.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完善病人出入院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售药和违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5.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信委、市商贸委)
46.完善“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建设,加强对药品的招标、采购、配送、使用和回款等全过程的动态实时监察。(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人保局)
47.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根据省里安排,研究建立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保、医疗救助等信息标准体系,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面向社会,达到实时查询、实时监管、实时汇总、高效便捷。推进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和远程医疗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局)
五、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深化医改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组织程度。进一步完善医改实施责任制,逐级细化分解任务,层层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扎实加以推进,确保落到实处。
2.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根据2013年医改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督查考核。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完善逐级督查、定期督查等制度,对各地医改进展情况加强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
4.营造良好环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切实增强改革信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医改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深入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确保改革有力有序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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