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文号:萍府字〔2009〕16号
颁布日期:2009-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的通知

萍府字〔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程序等事项的通知》(萍府字〔2003〕9号)、《关于对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设规费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通知》(萍办发〔2007〕3号)下发以来,我市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有效防止了规费流失,而且减轻了企业(单位)和群众的负担,提高了审批效率,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设项目规费收取

(一)凡在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建设项目规费。建设项目规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等。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对涉及上述收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按照建设项目联审联批的操作程序一次性缴纳有关规费。

(三)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和市规划局应按照联审联批办法,及时组织参与联审联批的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联审联批,核定规费收取的数额,确保规费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设项目规费减免

(一)减免范围

1.国务院、省政府及中央、省属有关部门有明确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2.因城市规划要求拆除后,在原有建筑面积内重建的安置性建设项目。

3.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如:学校、公立医院、福利院、养老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超市性质的农贸市场等)。

4.特殊情况需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减免幅度

1.国务院、省政府及中央、省属有关部门有明确减免规定的,按其规定减免。

2.上述规费减免范围中第2、3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规费减免: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减免50%。

(2)白蚁防治费和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属于有成本开支的服务性收费,各减免20%。

(3)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属于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不予减免。

(三)减免程序

建设项目规费减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规费减免申请。

2.受理。市公共政务管理局依市政府领导批示受理规费减免事宜。受理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公共政务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包括立项批准文件、设计图纸(须经规定程序审批)和预算资料,要求减免的文件依据,要求减免的项目及金额表册。

3.初审。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向市政府呈报规费减免初审报告。

4.审批。市政府对初审报告进行审批。符合上述规费减免范围中第1、2、3款规定的项目,经分管财税的副市长审示后由市长审批;符合上述规费减免范围中第4款规定的项目,经分管财税的副市长审示后由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减免方式

对建设项目规费实行两种方式减免,即直接减免和先收后拨。

实行先收后拨方式减免规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拨付减免规费申请;

2.市公共政务管理局依市政府领导批示,在3个工作日内就减免项目及金额向市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3.依市政府领导审定意见,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从财政专户中向建设单位拨付已征收的建设项目规费。

(五)今后增加的建设项目规费的减免另行规定。

三、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的监督

涉及规费收取的部门(单位)要严把收费关,做到应收尽收。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规费缴交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应交未交规费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按规定缴纳规费。对经批准减免规费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行为,或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用途、扩大建设规模等行为,一律取消该项目的规费减免待遇,并追缴已减免的建设规费。对造成法律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萍府字〔2003〕9号全文、萍办发〔2007〕3号中与本通知类同的内容即行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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