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萍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萍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萍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信发〔201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机构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市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任副主任。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信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设立一事一办的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该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的分管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长。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核信访人请求市政府复查或复核下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书面申请。对依法应由市政府复查或复核的,提出工作建议,包括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工作小组的组成单位等,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对依法不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三.明确工作程序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对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经过调查,依法提出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意见,报该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书,盖“萍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专用章”。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其他程序、要求,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江西省信访听证会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办字〔2006〕15号﹚、《省信访局关于做好已复核信访事项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赣信字〔2014〕91号﹚的规定办理。
各县区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制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15年2月4日
附件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周敏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李德雄市政府秘书长
李慧玲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邱志忠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洪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各部门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成员根据复查复核的具体信访事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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