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余府办发〔2015〕92号
颁布日期:2015-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5〕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新余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工作机构

2.3专家组

2.4现场指挥部

2.5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3预测预警

3.1预警信息

3.2预警级别

3.3应急准备

4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

4.1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遇险报警

5.2水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5.3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

5.4先期处置

5.5分级响应

5.6指挥与协调

5.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8应急结束

5.9信息发布

6善后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总结

7应急保障

7.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通信保障

7.5科技支撑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8责任与奖惩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衍生、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1.3.2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据规范。

市政府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高效应急反应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实行统一指挥,各方协调。根据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确保及时分析判断,正确决策,果断处置,提高应急反应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高效应急机制,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是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的指挥机构,指挥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市应急委的决定和指示;

(2)统一组织、指挥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处置重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决定结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

(3)研究制定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4)指导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1.2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人。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地方海事局的相关负责人。

2.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草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相关部门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市安监局: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力量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5)市民政局:负责对水上突发事件获救无单位人员的临时生活安置及对无单位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

(6)市财政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

(7)市环保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处置的指导、协调,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信息支持,及时发布饮用水源安全预警信息。

(8)市水务局:负责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相关水情信息;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工程管理范围内河道安全警示工作。

(9)市农业局: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渔业生态环境危害和渔业生产影响的监察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10)市卫计委: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和收治、转送伤病人员。

(1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时临近滚动预报,以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12)市旅发委: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游客的疏散与安置工作。

(1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水域、水岸区域的地质形势(如:山体滑坡,泥石流)进行监测分析,通报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信息。

(14)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供消防力量、装备和技术参与扑救船舶火灾和码头及附属设施火灾,积极救助遇险人员。

(15)市地水海事局:负责向江西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请求调用水上救援力量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参与水上搜救,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2.2工作机构

2.2.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应急指挥的日常工作。

2.2.2主要职责:

(1)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划定县(区)水上搜救机构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3)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4)与相邻设区市签订水上搜救协议。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

(5)承担水上搜救应急值班,负责水上搜救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6)承担水上油污应急和水上保安报警接收及联络工作。

(7)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工作。

(8)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9)建立水上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水上突发事件有关重要信息。

2.3专家组

2.3.l应急专家组

由交通运输、海事、港航、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监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3.2专家组主要职责:

(1)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应急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

(4)参与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2.4.l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重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并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总指挥:由事发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成员:视突发事件情况,由市直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组成。

2.4.2主要职责:

(1)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

(2)发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命令,组织实施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水上抢险救援;

(3)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根据现场情况,控制事态发展;

(5)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和善后工作;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2.5.1水上应急救援力量的组成

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援力量、武警救援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5.2水上应急救援力量的职责:

(1)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制订紧急救助方案,明确队员职责,配置救助设施、设备,熟练掌握、使用好沟通信号;

(2)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救援动态;

(3)水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按要求做好总结评估;

(4)组织、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3预测预警

各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作出判断,采取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3.1预警信息

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3.1.1信息来源与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气象信息。

(2)水务部门:对江河、湖泊、库区的水文变化(如水位、流速)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情信息。

(3)国土资源部门:对水域、水岸周边地质形势(如:山体滑坡,泥石流)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信息。

3.2预警级别

突发水上事件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气象、水文、地质等预警信息,并依权限向社会发布。

3.3应急准备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车辆、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准备工作。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分级

4.1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分为四级。

4.1.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人命安全;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危及30人以上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大危害、特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l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危及l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重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遇险报警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遇险人或现场附近目击人应立即向当地交通运输、海事管理机构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交通运输、海事管理机构、公安、消防、船舶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当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5.1.1报警通信方式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12328、6446625、6441019;

5.1.2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等。

5.1.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船或航空器的主要类型、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5.2水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车辆、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或事故船船、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5)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7)其他途径。

5.3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

(1)事发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行政区域的,接警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直接向事发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的水上突发事件报告,要立即通知事发地县(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

(3)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危险化学品污染、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4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直到应急指挥已明确交给上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为止。

5.5分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按照县(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最低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首先响应。

(2)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县(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响应,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上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响应,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上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4)对特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在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前,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实时报告动态。

5.6指挥与协调

5.6.1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任务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紧急救援,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市属单位与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调动事发附近车辆、船舶前往实施救助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根据事故救助现场的需要,实行水上和陆上交通管制;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8)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6.2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救助、搜救力量,未经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参加救助的军队车辆、船舶、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应急指挥机构在必要时,调用就近车辆、船舶参与施救工作;争取第一时间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就近船舶应积极响应,参与救援。

(2)各级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辖区内依法发布市社会动员令。

(3)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5.8应急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指挥部,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经成功或紧急情况己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特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应急指挥部决定。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5.9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国务院、省政府组成的水上应急指挥部负责。

6善后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伤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2社会救助

对被救助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总结

(1)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并按规定上报。

(2)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调查受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总结经验教训,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总结。

7应急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按照市县(区)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2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7.3物资保障

(1)各行业应急办应储备实施水上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以满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2)逐步引进水上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提高应急工作科技含量。

7.4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以及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

7.5科技支撑

建立仙女湖船舶监控系统(GPS),开展船舶、航道等常规数据的监测,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7.6.1宣传和培训

(1)各级政府和交通、海事、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生中,尤真是农村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教育。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7.6.2演练

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制订水上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习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8责任与奖惩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上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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