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德政发〔20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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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适宜的原则,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实现由传统管理手段向运用信息化手段的转变,由控制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的转变,由突击性清理整治向日常化有序管理的转变,从人口流动不稳定向相对稳定转变,提高流动人口科学化、信息化、社会化服务管理水平,强化和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服务大局。切实把解放思想、创新理念贯穿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过程,着眼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创新体制机制,突破重点难点,以更大的力度、更广的思维、更有效的措施,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再上新台阶。
(二)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及流动人口实际需求为导向,区分轻重缓急,逐步有效推进,着力把握好社会需求、现实条件和实现可能三者的关系,稳妥解决流动人口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坚持统筹兼顾、务求实效。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准确把握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公共资源,进一步提高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社会协同、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服务管理合力。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
依法纳入全市各级政府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包括: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在市辖区城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县(市)范围内跨乡(镇)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达居住地,实行申报居住登记制度;拟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发放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的除外: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市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流动人口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为流动人口享受有关权益和公共服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享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2.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
3.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5.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8.居住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9.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二)流动人口持居住证,除享有上述第一项所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2.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3.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4.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三)流动人口持居住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1.进城务工人员在市区内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
2.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
3.租住成套住房(房产部门需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
4.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含二手房)、自建、继承房屋,并实际居住,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
5.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
(四)流动人口持居住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以在我市中小学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可申请报考居住地的高中段学校。
1.父母至少一方有在德州工作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在居住地务工一年以上;在居住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流出地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等材料。
2.小学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规定,并提供户籍、年龄证明;初中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规定,并同时提供小学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高中一年级需提供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当地当年度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的准考证、成绩单、录取线等材料及有关高中学校提供的高中学校录取通知书,并经居住地所联系的学校审核合格后入学。初三、高三学年不受理转学申请。
3.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持入学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学校联系,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接收学校负责审查流动人口子女是否符合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经学校签章同意后,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就读学校。流动人口子女持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转学介绍信到接收学校报到、入学。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为接收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建立学籍。
(五)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其适龄子女入学后,可享受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流动人口子女在接受教育教学、奖励、评优、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以及入党、担任学生干部、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居住地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2.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收费项目、标准与居住地常住户口学生相同。对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减免费用等办法进行资助。
3.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完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报名规定、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居住地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4.流动人口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流动人口持居住证,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电大、夜大等教育资源,以及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科学、文化、体育、娱乐设施。
(七)流动人口持居住证,且符合居住地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
(八)已婚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项目。
(九)流动人口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人才、优秀“外来务工者”、劳模等先进评选,获得荣誉称号的,享受相关待遇。
(十)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其他权益、服务和待遇。
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整合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认真履行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职责,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推进流动人口基本服务均等化。
综治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实有人口专项组工作职责,全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协助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队伍,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考核;协调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维权服务等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依法落实流动人口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允许其就近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在居住地初中就学达到初中毕业的,均可报考德州所属的高中和各中等职业学校,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困难群体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商务签注、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等工作;做好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协调组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核查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维护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秩序;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等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要把解决拖欠流动人口工资、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赔偿等作为重点,积极给予援助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按照《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对在流出地已办理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依法按规定在流入地办理转移承接手续;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的劳动争议,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时间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加大本部门系统建设力度,建立劳动、社保信息与人口信息的交换机制,确保劳动就业登记管理系统与其它相关部门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实行居住证制度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居住证的制作成本,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保障到位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完善相关政策,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健康教育,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的预防接种、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和医疗等服务等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注册登记;负责对流动人口在其经商注册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时查验居住证,对没有居住证的告知其办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掌握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对流动人口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租赁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和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团体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法吸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参加有关团体、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应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设置
(一)市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设置
为加强对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翟长生任组长,副市长董绍辉、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于松岩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综治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司法局、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具体承办科室。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作出的重大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信息化调研;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性宣传;组织开展考核评定工作,总结推广基层先进经验。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确保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县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设置
县级政府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2.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考核、奖惩;
3.涉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三)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设置
乡镇(街道)政府成立相应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服务管理站依托社区警务室挂牌办公,站长由社区书记兼任,副站长由社区民警兼任,办公地点设在社区,成员由社区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口协管员组成。乡镇参照社区在相应的建制村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在法律关系上,各职能部门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未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站的地方,由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和指导,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等工作;采集、登记和录入流动人口及其出租房屋信息,并建立本辖区流动人口及其出租房屋的档案、台帐;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及其出租房屋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和服务;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向流动人口提供当地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做好用工单位流动人口信息申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查验有关证明;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劳动权益;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工作。
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一)实行流动人口协管员制度。县(市、区)以及外来人口多、经济活跃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流动人口城镇800:1、农村500:1的比例组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模式为:农村主要依托村委会,由村治保主任兼任流动人口协管员,由乡镇政府依据其管理流动人口数量多少给予工资补助;城区主要依托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每警务室固定1名协勤人员为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由街道办事处发放工资补助;流动人口协管员协助社区民警专门负责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登记办证等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二)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保障基层工作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社区和相应的建制村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站,确保服务站做到“五有”,即有办公场所、有统一名称、有办公设备、有办公人员、有经费保障。要为流动人口服务站配备相关设备,保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有序推进。
(三)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固定制度,每半年调度成员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四)建立流动人口社会化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要按照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人口计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要求,积极开展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整合各职能部门信息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建立信息交换、资源共享工作机制,实现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及就业、教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基础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以便加强对流动人口数量、结构状态的分析,科学评估人口流动态势和可能带来的影响,超前研究针对性措施,服务党委、政府决策。
(五)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县级、乡镇(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按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层层进行综合考核,并给予相应奖惩。对管理不到位、管理措施不落实、管理不达标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取消其年度评先选优的资格。公安部门负责对社区民警、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综合考核,制定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将辖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直接与社区民警个人的考核成绩挂钩,进行半年年终考评。
八、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律责任
对违反《办法》的,依照《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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