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德政办字〔2013〕56号
颁布日期:2013-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城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运河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德州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切实提高数字城管运行实效,增强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强化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以《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2008)为依据,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改善城市市容、营造良好人居与投资环境为目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主动性、积极性,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构建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大城管”工作格局,全面推进城市管理向“信息化、精细化、长效化”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坚持量化数据考评为主的原则;

3.坚持月度考核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主体、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主体

德州市数字城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数字城管考核主体。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是指具有城市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市直部门(中央、省驻德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新局、体育局、城管执法局、人防办、公路局、旅游局、公用事业局、气象局、供电公司、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中石化公司、中石油公司、传输局。

2.区直部门:德城区民政局、体育局、城管执法局、安监局、天衢街道办、新华街道办、新湖街道办、广川街道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宋官屯办事处、长河办事处、赵虎镇政府、袁桥镇政府、抬头寺镇政府;运河经济开发区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运河办事处。

(三)考核内容

以《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手册(试行)》为依据,考核城市管理领域部、事件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考核方法

(一)月度考核

月度考核以结案率、按期结案率、驳回率、专项案件办理情况和工作量五项指标为依据进行考核,分值为100分。评分排名取结果小数点后两位,如相同取后三位,以此类推。

1.结案率(40分)

按照规定的处置流程和标准进行处置,及时反馈处置结果并结案的,以结案率进行评价。

结案率得分=(结案数/应结案数×100%)×40。

2.按期结案率(30分)

按照规定的处置时限、流程和标准进行处置,及时反馈处置结果并结案的,以按期结案率进行评价。

按期结案率得分=(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100%)×30。

3.驳回率(10分)

同一案件因问题未处理完成而返工、处置单位推诿扯皮等情况,被监督指挥中心多次派遣的,以驳回率进行评价。

驳回率得分=(1-返工次数/处置数)×10。

4.专项案件办理情况(10分)

专项案件未办结的每件扣1分,未按时办结的案件每件扣0.5分,分值扣完为止。

专项案件办理情况得分=10-未结案的案件数-(未按时结案的案件数×0.5)

5.工作量(10分)

以结案数排名第一位的作为基数,根据各考核对象结案数与基数的比值确定。

市直部门工作量得分={(按期结案数+超期结案数)/市直部门工作量基数}×10。

区直部门工作量得分={(按期结案数+超期结案数)/区直部门工作量基数}×10。

(二)年度考评

年度考评以月度考核得分为基础,分值为100分,其中月度考核占90分,管理评价占10分。年度考评评分结果按照“最终得分=百分制得分×0.1”转换为0至10分,结果划分五个等级,其中10—9分为A级,9—7.5分为B级,7.5—6分为C级,6—4分为D级,4—0分为E级。评分排名取结果小数点后两位,如相同取后三位,以此类推。

年度考评得分={(月度考核累计得分/12)×0.9+管理评价得分}×0.1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编发简报。通过数字城管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对各考核对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月度考核结果编发简报,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上报市政府,并发送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考核对象。

(二)社会公示。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数字城管网站公布每月考核结果,并按市直部门和各区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得分排名,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跟踪。

(三)年终考核。将每年的考核结果报市考评办,“三区”政府(管委会)考核结果为各区直考核对象得分之和,作为科学发展观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中城市管理项目的考核依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数字城管考核指标名称及说明

附件

数字城管考核指标名称及说明

1.城市管理部件问题:城市公共区域内各类公共设施丢失或损毁的情况。主要包括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其他设施、扩展部件等。

2.城市管理事件问题: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的情况。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扩展事件等。

3.处置数:立案数中,按照处置规则要求已经完成处置的案件数,该值等于同期的按期处置数和超期处置数之和。

4.按期处置数:应处置数中,按照处置规则要求,在处置时限内已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5.超期处置数:应处置数中,完成处置所用时间超过规定处置时限的案件数。

6.应结案数:立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应该结案的案件数。

7.结案数:立案数中,监督指挥中心给予结案的案件数。该值等于同期的按期结案数与超期结案数之和。

8.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结案的案件数。

9.超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中,超出规定的结案时限后结案的案件数。

10.返工次数:因未通过监督指挥中心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所有案件返回的次数之和。

11.专项案件: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涉及城市管理案件;领导指示专项督办的城市管理案件;被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城市管理案件;热线受理、群众投诉的有关城市管理案件;重大活动、清冰扫雪、防汛救灾等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案件。

12.管理评价:监督指挥中心不定期抽查各考核对象系统终端上线情况,综合考虑工作质量(包括案件处置落实、系统应用培训计划及实施等)、纪律执行(包括规范制度建设,网络安全防范等)等管理情况,并进行考核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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