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东政发〔20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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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咨询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第八条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宏观调控政策,结合东营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大力建设信用东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大力建设和谐东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重大财政支出等重要决策事项,需提交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审查(审议)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经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必须及时跟踪和反馈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制定重大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市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受理并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二十七条对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由承办案件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分管副市长签批。承办案件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负责具体应诉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除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和网络平台应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三十四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要高度重视市长公开电话、市长电子信箱和市政府网站“网上民声”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和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三)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和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原则上由主管副市长召集会议,会前就议题涉及内容由主管副市长征求有关副市长的意见。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以及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作出决定的事项,属部门或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议题材料中提出的决策建议要切实可行,提供的依据要准确无误,文字表述要言简意赅。
会议议题材料连同议题说明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议题内容和轻重缓急提出安排处理意见,报市长批准后列入议题。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工作中需市委、市政府共同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事项,应先提交市政府研究后,再提报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通报市政协。
第五十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要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领导同志,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副市长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汇报稿进行汇报,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汇报省政府会议精神,着重汇报我市贯彻意见。凡已经审阅并会签同意的议题,参会人员不应随意发表与议题内容相悖的观点。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两类。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市政府专业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三条召开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专业性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会议申请和会议安排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市政府专业性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协助。
第五十五条严肃会议纪律。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的,要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应由参会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如县区、部门召开的会议与市政府会议时间冲突,原则上服从市政府会议要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请假,并将原因和替代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与会人员应提前5分钟入场完毕,会场摆放名签时应按名签就座;没有摆放名签时应尽量往前聚中就座。加强会议签到管理,实行会议出席情况向主持人报告制度,将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出席情况,作为年终目标考核内容。有关市政府会议的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五十六条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提倡电视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会议。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领导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1小时;安排的交流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单位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第五十八条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应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公文审批
第五十九条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六十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的各类公文,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笺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除外),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六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市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用再报市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公文标题要一目了然,内容要详略得当、表述清晰、准确无误。原则上综合性公文字数不超过2000字,专题性公文不超过1000字。对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退回呈报单位。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或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由其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会签又不说明原因的,主办部门可视为其无不同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须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六十二条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市政府有关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四条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应由有关部门代拟合同文本,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拟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首先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市政府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经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后,再送市委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十六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市政府与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外市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市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七条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八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签发。
(五)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六十九条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县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七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七十一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东营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或在报纸、电视上公布。
第十一章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七十二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十三条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家、省制定出台的政策及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
(三)贯彻国家、省和市出台政策的执行情况及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四)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全市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情况、重要动态,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五)重要的社情民意和问题反映。
(六)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七)外地可供借鉴的工作思路和经验做法。
第七十四条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把握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贴近领导的信息需求,突出重点,抓住要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七十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十六条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漏报、迟报、虚报和瞒报。一般突发事件主报分管副市长(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的,同时报告所有涉及的副市长);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主报市长、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市政府领导对分管的工作应认真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实现任务目标。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八条对市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落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立项通知、检查催办、汇总报告落实情况。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反馈;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七十九条严格实行政务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半年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考核,每年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八十条对省政府和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需县区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一般事项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八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四)对政府工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
第八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三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财政支出。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不定期召开务虚会,每次选出一、二个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八十七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一律安排集体乘车,当地党政领导一律不准到边界迎接,不搞层层陪同。听取汇报或座谈时不摆放水果、香烟。对市政府领导现场确定事项,随行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切实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随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如实记录,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交由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或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剪彩、奠基、展览、纪念、颁奖等庆典和应酬活动,不为基层和部门的会议和活动发贺信贺电,不为商业性活动题字题词。
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各类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办理,禁止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承办部门要填写《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活动审批单》,连同邀请函、请柬、有关活动安排方案等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九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汇报的事项,应由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副职)按照工作分工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汇报。需向市长请示、汇报的,要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由市政府办公室排出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请示市长同意后安排,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九十条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和外市来宾来东营考察指导工作,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市政府领导会见、会谈、宴请的,应填写《来宾报告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九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向市长请示,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长出差(出访)、休假,须填写《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区长外出请假报告单》,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出行。以上人员外出返回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九十三条市政府领导出差(出访)、休假期间,要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的规定,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市政府派出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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