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政办发〔20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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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49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剥离设立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省以上管理部门推荐为高新技术企业、省重点物流企业、软件生产企业。(二)剥离后新办企业的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三)对剥离出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四)2011年完成非核心业务剥离、原缴纳增值税的辅助业务改为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入库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2011年、2012年按100%,2013年、2014年、2015年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因剥离非核心业务造成税负增加,享受本条政策后,税负高于未实施剥离前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补助。
(五)对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过程中资产转让所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财政收入地方留成数额给予补助。
(六)对大中型服务业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发生的审计、评估、转让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七)对剥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自2011年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免征。
(八)对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独立法人单位所发生的一次性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过户费,给予免征;用电权、用水权、用气权等过户手续,按规定程序免费办理。
(九)剥离后新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其他费用;剥离后新设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对改制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利率优惠、担保方式创新等多种方式满足其合理贷款需求。
(十一)对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不影响城市整体规划实施、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对剥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需要新建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剥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照签订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一年内付清的方式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应按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十二)工业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后,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核算。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按资产关系将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利税等合并进入母公司进行统计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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