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森林防火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文号:日政发〔2010〕33号
颁布日期:2010-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森林防火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日政发〔201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全面提高森林防火综合防控能力,逐步建立森林防火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令5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责任,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组织领导机制

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管委)主要负责同志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各级政府(管委)要把森林防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做到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2、各级政府(管委)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核定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形成自上而下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承担的职责义务;在森林防火工作第一线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既是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又是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的实施者,必须担负起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火源管理、林区消防安全和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责任。

4、各级政府(管委)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人,签订防火责任状。各级领导干部包保的防火区域和工作目标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5、森林公园及景区的法人是森林防火直接责任人,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政府(管委)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森林、林地、林木承包合同,把森林防火工作内容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写入合同。

二、坚持预防为主,建立科学的森林火灾防范机制

6、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级政府(管委)要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的基础性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用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强化依法用火责任;在持续干旱等高火险天气和冬至、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等重要时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宣传车、村广播等形式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火险信息,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着力推进森林防火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农户、进生产企业”,加强火灾典型案例的警示宣传,增强林区干部群众主动预防森林火灾的意识。

每年的3月25日至4月3日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周,12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

7、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期内,要针对不同的火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分类施治。区县政府(管委)要根据实际划分高火险区,规定高火险期。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划分为Ⅰ级、Ⅱ级,根据林业区划,长期封山育林区和以针叶树种为主的成片林地5000亩以上的,景区成片林地1000亩以上的区域,为Ⅰ级火险区,其他为Ⅱ级火险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发布《禁火令》,Ⅰ级火险区和林缘5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严格控制生产性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管理部门审批,并落实防范措施,在低火险天气条件下有组织地进行。

严格加强对少年儿童和智障人员的管理。进入林区的,监护人应当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森林经营者和护林人员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严防失火。

严格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景区道路两侧要清除10米范围内的杂草和可燃物,路旁每50米设置一条防火警示标语,景区门票上要设计森林防火警示内容。景区入口处要设立固定防火警示牌和火种检查站,严禁带火种进入景区和在景区内吸烟、野炊等用火行为。

8、加强非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积极推进森林防火由季节性工作向常年性工作转变。非森林防火期间,遇有持久高温、干旱等特殊天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值班调度,各级森林防火管理部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护林员要迅速进入备战状态,加强管理,严防失火。要树立“冬火夏防”理念,采取在重点防火区域喷洒灭草剂、清除防火隔离带的杂草等措施,减轻冬季森林防火压力。

9、强化墓地管理,推行文明祭祀方式。倡导网上祭祀、植树祭祀和鲜花祭祀或坟头压纸,改变不文明、不利于环保的上坟烧纸陋习,坚决杜绝在林内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爆竹。民政、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各级政府(管委)要认真研究林内墓地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公墓建设和殡葬改革。对林内分散的坟墓限时迁出,集中安葬或设置骨灰堂,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坟墓相对集中又一时不能从林内迁出的墓地,每年的防火期前要彻底清理墓地杂草和可燃物,并积极采取工程阻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可燃物载量和阻隔因烧纸造成的火源。

10、强化执法监督。防火期内,公安、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巡逻检查,发现野外违法用火者,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大火灾案件查处力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公安、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介入展开调查,快速侦破,依法从严惩处火灾肇事者。

11、加强林火预警监测工作。气象、林业部门要科学进行森林火险区划,建立完善的森林火险预警机制,积极开展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三、加强“双基”建设,完善森林防火防控网络和基础保障机制

12、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关于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国森防办〔2007〕11号)规定,各区县要组建5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和扑火装备,保障运转经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按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进行建设。区县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在2010年10月防火期之前完成组建。各级编制、财政、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重点乡镇按照“以乡(镇)建队、分散养兵、集中使用”的原则,组建20人的专业队伍,并按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和扑火机具。乡镇政府要保障队伍正常的运转经费。

森林公园及景区要配备专职护林防火人员。林地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按规定组建20人以上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承包林地面积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的,组建10人以上的专业扑火队伍,配足必备的扑火机具,承担辖区内护林防火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各级政府(管委),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督导检查,确保按规定时间完成组建并迅速投入训练和执勤。

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以保护森林资源、扑救森林火灾为主要任务。森林防火期内,要集中食宿,强化训练,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用火行为;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要冲锋在前,主动承担扑打明火的任务,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非森林防火期内,要加强学习训练,积极承担植树造林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工作,并随时按照各级政府的部署,承担抢险救灾等任务。

13、建立村级森林防火联防制度。村民委员会必须担负起本区域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村(居)的,要建立联防制度,确立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或者互防、互助性质的防火协会,重点村都要配备精干的兼职扑火队伍。

14、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护林员队伍在森林防火中的一线作用,划定护林员巡查责任区,建立护林员防火责任制,通过地面巡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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