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供养标准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泰政办发〔2013〕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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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供养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从2013年起,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要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在当年最低供养标准基础上同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建立起科学规范自然增长机制,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保障标准。当物价上涨到一定程度时,要及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2013年,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要分别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村平均消费性支出总额的70%和50%以上。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以上,分散供养每人每年3200元以上;岱岳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200元以上,分散供养每人每年3000元以上;宁阳县、东平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700元以上,分散供养每人每年2700元以上。
三、认真落实五保供养经费
五保供养经费由市、县、乡三级承担。市财政以上年度全市农村平均消费性支出的70%和50%为依据,确定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标准基数,并对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按照标准基数的10%进行奖补;对岱岳区、东平县按照标准基数的20%进行奖补;对宁阳县进行定额奖补。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五保供养经费,纳入社保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集中供养人员的经费每月按标准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人员经费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每月按标准及时打入个人存折。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关心五保对象的实际困难,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搞好资金筹措和测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理规范高效运用。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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