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枣政办发[2010]103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10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市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环境质量有了很大改善,但空气污染仍然较为严重,特别是扬尘污染问题非常突出,已成为我市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防治形势十分严峻。扬尘污染主要来自于施工工地、交通道路、垃圾及渣土运输、物料堆场等。目前,全市棚户区拆迁改造进入攻坚阶段,市区扬尘污染治理任务更加艰巨。切实加强市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对于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树立良好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内容和单位责任分工
(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内容。
重点治理各种建筑(拆除)工地、物料堆场、运渣车辆、城区道路等扬尘污染,有效遏制尘源,逐步改善大气环境。包括:拆迁和建筑工地的渣土露天堆放,建筑施工扬尘;交通运输过程中散装物料沿路抛洒;采石场、石灰窑、堆料场烟尘;被破坏的山体岩石裸露,冬春季扬尘等。
(二)单位责任分工。
市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按照“条块治理”和“属地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各区(市)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1.市环保局。负责对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任务:
(1)加强源头控制,严格执行环评制度。所有建筑项目均须经过环评审批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督促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提出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否则不予环保审批。
(2)加强对工业点源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治理,确保点源扬尘、粉尘达标排放。
(3)牵头组织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考核。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主要职责任务:
(1)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
全市所有土建工地、道路施工(不含市政维修现场施工)必须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各类管线敷设工程边界必须设置1.5米以上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路栏,其余设置1.8米以上围挡。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不得留有缝隙。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的密目式安全滤布。临河建筑工地必须封闭作业,严禁弃土弃渣下河。
建筑工地必须采取铺设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钢板等措施硬化进场道路,在车辆出口设置洗车平台。修建沉砂井、沉砂池、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采用密闭车斗,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同对城区内所有运输物料、渣土的车辆登记备案,设定通行线路和时间限制。
施工过程中堆放、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必须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遮盖等防尘措施。严禁在道路和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清运,做到工完场净。
各工地必须有专人负责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的密闭、覆盖、洒水作业及车辆清洗作业工作,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实施情况,同时对工地周边实施保洁。对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必须洒水压尘;遇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方作业,并覆盖防尘布。
按工地沙土覆盖率、施工现场围挡率、工地路面硬化率、拆除工程洒水率、驶离工地车辆封闭与车轮冲洗率5个方面,对建筑扬尘管理出台具体要求及考核办法,并抓好检查和督导落实。
(2)规范拆迁施工扬尘管理。
拆除作业前,实施拆除单位必须在工地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作业时必须持续洒水以抑制扬尘。需爆破作业的,要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必须落实覆盖、洒水、冲洗等除尘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主体工程不能开工建设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出台全市拆迁施工扬尘管理及考核办法,并抓好检查和督导落实。
3.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施工(道路开挖)和道路清扫的扬尘治理工作。主要职责任务:
(1)市政工程、道路开挖施工前有条件的路段必须设置施工围挡,不具备条件的必须设置醒目标识。施工中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必须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产生的弃渣弃土,必须当天清运。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恢复,不得造成路面损毁。
(2)规范道路清扫工作。加大机械化作业力度,清扫同时应冲洗道路,主要街道及人行道每天清扫、冲洗两次以上;清扫过程不得产生扬尘,淘汰所有农用清扫拖拉机,禁止焚烧垃圾。加强道路及两侧绿化带的冲洗。对行道树、草坪、护栏由园林部门实施淋洗,每年4月至9月每月冲洗2次,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每月冲洗1次。加强公共场所清洁和抑尘力度。公交站台每昼夜冲洗1次以上;生活小区、小街小巷加强清扫保洁;提高公共场所绿化率。
(3)严禁带尘车入城。禁止车容不整洁的各类车辆在城区内行驶。
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控制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严查道路运输抛洒。对城区内所有运输物料、渣土的车辆登记备案,确保其按规定路线、时段通行;对于不采取密闭措施运载粉尘物品或容易脱落、扬洒物品的车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对在公路用地、路肩内倾倒废土、垃圾的,对散落物污染路面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公路施工现场进行整治,确保物料存放场所密闭,避免起尘。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采石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对全市的采石场进行排查,清理取缔非法采石场;对市区周边、交通要道两侧的采石场进行重点整治,对于扬尘污染严重的进行停产治理;对于开采完毕的山体,督导责任单位植树种草进行山体修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制订市区扬尘污染治理计划,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市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实行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建立举报和定期通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市区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各区(市)及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市区扬尘污染问题,要及时核实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要迅速予以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
(三)严格检查考核。市环保局要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将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市城市管理局要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市交通运输局要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管理考核。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督导。对于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空气环境质量得不到改善的区(市),坚决实行区域限批。对工作中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