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政办发〔2014〕 52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日
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1)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质量强省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省质量强省领导组办公室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省质量强省领导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设区的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省质量强省领导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强省领导组办公室通报各设区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强省领导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有关部门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量强省领导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省质量强省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质量工作考核要点.jpg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