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函〔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落实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单位的人员资格审查主体责任和法制机构的监管主体责任,依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晋政法字〔2015〕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单位范围及人员资格条件
(一)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单位范围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
(二)申请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行政机关中处于行政执法岗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处于执法岗位、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处于执法岗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4.具有本行政执法单位正式的编制、组织人事手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包括辅助、工勤人员);
5.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6.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资格认证考试合格;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2.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3.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审查工作方面
各级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单位具体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接受同级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单位应当将拟申领证件人员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或公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7个工作日后,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以下书面审核材料:
1.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报告;
2.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单位情况统计表;
3.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花名册(系统EXCEL导出花名册)。
三、资格认证考试工作方面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由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及市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采取人机对话考试和纸质书面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应遵循统一考务规则、统一命题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组织阅卷的原则。考试试题从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题库中随机选取。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直部门法制机构应加强考务工作管理,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考务规划要求设置考点、考场。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直部门法制机构应进一步加大考风考纪监督检查力度,对考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政府法制办安排人员对各地各部门考试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巡视督导。
四、日常公示
各级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单位对执法人员实行日常公示制度,应于合理位置设立公示栏,对本单位执法人员有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联系电话:15035768095
密码:lf111111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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