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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2014〕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市出台了灾后购房入户政策有关规定。现灾后重建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使户籍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现就完善购房入户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三、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通知正式颁布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相关文件,涉及购房入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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