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长寿补贴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文号:攀府发[2014]43号
颁布日期:2014-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我市长寿补贴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攀枝花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市政府决定提高全市长寿老年人补贴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寿津贴发放对象

凡具有攀枝花市户籍的90周岁(含90周岁老年人)以上老年人。

二、长寿津贴标准

(一)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二)100周岁以上老人(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800元。

三、长寿津贴资金来源

我市长寿补贴金按照市财政35%,区财政65%的比例承担;扩权县(米易县、盐边县)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发放日期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长寿补贴金标准同时废止,80~89周岁(含80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按原政策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把好事办好办实。提高我市长寿补贴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长寿老年人的关爱,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长寿补贴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长寿补贴金发放工作,把好事办好、办实。提高我市长寿补贴金标准,不得影响长寿老年人享受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惠、优待政策。

(二)健全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准确、公正、高效、快捷的要求,认真做好90~99周岁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登记、年龄核实等工作,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上报。

(三)因地制宜,为老年人多谋福利。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资金发放方式,以方便老年人领取长寿补贴金。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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