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发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安办〔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认真落实《通知》中关于“到‘十二五’末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要减少20%”的要求,切实防止烟花爆竹生产行业无序投资建设,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全市限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通知》规定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要逐渐减少,任何地区都不能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招商引资不能引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管理。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在厂区内进行标准化建设、机械化改造、技术改造等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必须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部门必须按省市要求严把审查批准关。

三、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标准化改造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再进行标准化改造,任何部门不得办理出具相关手续。

四、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限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发展的重要性。烟花爆竹生产属劳动密集、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管理不严,操作不当,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限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发展,有助于提高现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企业本质安全。

五、各级发改、经信、公安、安监、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正确履行职责,严把准入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加强烟花爆竹行业管理,正确引导烟花爆竹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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