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湖州市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和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湖州市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和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湖州市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和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4〕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14年湖州市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湖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2014年湖州市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质量强省建设行动计划》和《湖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十二五”规划》,明确2014年质量强市工作要点,大力推动提质增效升级,保持湖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2014年质量强市建设主要目标
全市不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重特大质量安全事件,较2013年质量建设投入增幅不低于GDP增长率;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2%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比率达到50%以上、有效导入质量管理方法比率达到75%以上,为主制修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6项以上;在建公路和水运工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覆盖率达到100%,竣工交付使用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服务质量满意度达到75以上;地表水水质Ⅲ类以上比例达到85%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城市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率提高10%。
二、抓质量促升级
(一)抓“五水共治”倒逼转型升级。加快造纸、印染等高污染行业的整治提升,推进农业种养殖业的集聚化、规模化经营和污物排放的集中化、无害化处理;探索建立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水共治”标准体系;围绕“十百千万治水大行动”,加快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城市和区域骨干排涝治水工程建设;加大水环境治理投入,确保湖州境内环湖河道整治等工程开工建设;加强省际合作联动,共同做好太湖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全面实施阶梯式水价政策,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县城)创建。(市治水办、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抓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围绕工业强市建设,制定出台《湖州市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质量标准品牌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突出抓好“质量升级、品牌培育、标准创新”三大行动,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德清县省级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县创建指导,加快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确保全市农业标准化实施率达到60%以上,以省级地方标准《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发布为契机,引领全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以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为目标,落实国家《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力推研发设计、电子信息、软件集成、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继续推进建设一批区域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编制实施全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加大对信息服务业、环保服务业、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健康产业等的支持力度;组织实施省、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立完善现代物流、信息、科技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商务、商贸等生活性服务业标准体系。(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市贸粮局、市质量技监局、湖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品牌建设引领转型升级。围绕“三名”工程,加大对品牌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新增一批国内国际注册商标,培育一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出口名牌,挖掘老字号,创建一批鲁班奖、钱江杯优质工程,探索培育与国际国内顶尖品牌相媲美的高端品牌;全力推进南浔木地板产业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贯彻推广“浙江制造”标准体系,指导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制定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产业联盟标准或团体标准,开展首批“浙江制造”品牌培育试点。(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质量基础助推转型升级。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千导入、百创优”、品牌建设“千培育、百创名”、标准建设“千采标、百创新”三大行动;加快构建检、学、研一体化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精密测量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力争国家动力及储能电池产品监督检验中心通过验收;积极推动开展节能、环保和低碳产品等绿色认证;深化标准提升工程,推动标准创新,为主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6项以上;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初步建立满足我市实际需求的量传溯源和计量标准体系。(市质量技监局牵头负责)
三、抓质量保安全
(一)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网络,突出食品、重点产品、重点区域以及重点企业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全面推行餐饮企业、单位“阳光厨房”工程(透明玻璃、视频直播),达到特大型、大型餐馆和学校食堂总数的20%;以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回收食品作为食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有毒有害肉及肉制品、废弃油脂回流餐桌等为重点,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对地沟油、病死猪、瘦肉精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犯罪问题的案件侦办力度;加强对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完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率和死亡率分别控制在042起/万台和042人/万台以下。开展电信、家装行业消费维权、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以及“蓝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利用网络、电视购物等渠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湖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开展以防洪排涝、危旧房改造、安居保障等工程为重点的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制定出台《湖州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规定,逐步实现工程质量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开展“打非治违”、“预防坍塌事故”等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为重点的安全隐患治理;组织全市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和农村公路、干线公路综合执法大检查。(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环境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准入监管,加快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整治;组织实施《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开展县区空气环境质量考核,建立健全大气复合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关于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办法,继续加强市级河长制水质监测,严格实施河流交接断面考核与奖惩制度;建立土壤污染联合防治工作机制,开展污染场地排查和修复;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加强固废处置设施运行监管,深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加强总量控制,提高减排效果,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计划重点项目60个以上,其中年度国家责任书项目3个;围绕重点领域环境监管,抓好环境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办、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加强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方面存在风险信息的收集与研判;完善产品质量市场反溯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业行业准入制度和产业与技术政策。(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质量诚信体系。推进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质量信用分类评价标准,加强质量信用信息在金融和税务等部门的应用。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公布一批企业产品质量“黑名单”。推进酒类流通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诚信市场建设和旅游诚信建设。(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旅游局、市国税局、市人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质量惠民生
(一)产品质量惠民生。开展“蓝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加强通信、房产等民生计量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从严打击“黑心棉”和再加工纤维违法生产行为;开展“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阳光纤检”、“健康计量”进校园进社区、食品安全“你点题,我检测”等活动;建成一批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对公众免费开放;就特殊消费者群体对所购产品质量不放心或有异义的,组织技术机构定期实施免费检验。(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程质量惠民生。构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长效机制,解决社会呼声较高的裂、渗、漏等住宅质量常见问题;继续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条件;继续推进“三改一拆”,建立健全有违必拆的长效机制,积极创建“无违建县”;完成新竣工保障性住房5356套,对950户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实施改造,建成渔民陆上安置房950套。(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环境质量惠民生。全面推进“五水共治”工作,狠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大雾霾治理力度,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十大重点工程;推进建筑、道路、矿山扬尘治理和渣土车管理等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狠抓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落实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水泥企业脱硝除尘、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业有机废气治理,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和餐饮油烟治理等工作;继续深化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强化高污染车辆限行,加快高污染车辆淘汰;实施清洁土壤行动,开展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核查,完善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公安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服务质量惠民生。推动“公交示范城市”创建,中心城区公交分担率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加强物流园区和重点企业培育,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深化绿色饭店创建,培育2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年内实现制度全覆盖;完善困难群众大病救助机制,各县区按户籍人口不低于人均13元标准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开展针对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以及一些重点专科医疗费用的专项检查,确保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和门诊、住院均次费用零增长;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建266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市发改委牵头,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抓质量推共治
(一)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加强企业质量培训和质量人才培养。通过树立“质量标杆”等活动,引导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发挥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示范作用,传播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带动更多的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启动质量考核工作。依据《湖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开展对各县区政府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的综合考核,并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依据。(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三)推动全社会抓质量。深入开展3·15、质量月等活动,推进质量文化与中小学质量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先进质量文化。发挥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开通百姓质量信息查询系统,畅通12315、12365、12369、12312等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健全质量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质量申诉处理和纠纷调解。(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湖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1〕28号)和《湖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年度考核评价细则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重大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个考核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区政府的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四)报批与通报。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当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区政府,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的综合考核,并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依据。
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