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的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衢政发〔201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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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生猪养殖业是我市农业的主导产业,长期以来为保障市场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目前生猪养殖布局不合理、局部区域养殖量过大、散养户较多,种养业之间缺乏有效对接,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低,生猪养殖污染问题突出,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建设。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维护人民群众整体利益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浙人大常〔201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生猪养殖与区域环境承载力相互协调、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相互促进的基本目标,以转型升级为核心,以减量提质为关键,努力实现生猪养殖业的养殖适度规模化、养殖模式生态化、排泄物利用资源化、病死猪处置无害化和监管机制长效化,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生态市建设,为推进“一个中心、二大战役”夯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从2013年到2015年,用三年的时间,全面实施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行动,减少局部区域生猪养殖量、降低生猪散养户比例,全面完成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的关停转迁,完成限养区、宜养区生猪养殖的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科学布局养猪业,发展标准化生态化规模养殖,建立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开发应用养殖新技术、新模式,构建新型生猪产业体系。到2015年,全市生猪年饲养总量控制在550万头以内,饲养量较2012年减少200万头以上,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基本建立,生态养殖方式普遍推行,养殖污染得到全面治理,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大幅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养殖规划。各地要按照区域环境承载和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编制生猪养殖业布局规划。各县(市、区)、各区块要在2013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具体细化到乡(镇、街道)、到村,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完成生猪养殖业布局规划的编制。2015年底前,全市依法完成禁养区内所有养猪场和限养区内排放不达标养猪场(户)的关停转迁工作。
(二)严格控制总量。各地要按照全市生猪饲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村,2013-2015年全市年生猪饲养量分别控制在690万头、620万头、550万头以内。结合“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对违章搭建的猪舍予以拆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把生猪养殖准入关,建立决策咨询机制,治旧控新,控量减污。新建、扩建规模养猪场(小区)要符合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村规民约,规范村庄内生猪养殖行为,实现养殖管理自治。
(三)大力推进排泄物资源化利用。认真落实《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办发〔2013〕82号),按照生猪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商品有机肥生产应用、耕地质量提升“三位一体”统筹推进的思路,加快生猪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步伐,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发展和沼液配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农业生产主体使用商品有机肥和沼液,提升垦造耕地质量,减少生猪养殖污染。
(四)积极发展生态养殖。积极探索种养业有效对接机制,围绕农业“两区”建设,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林牧结合循环发展模式,合理发展生态化标准化规模养猪。大力培育生态循环型家庭猪场,就地就近配套适量的消纳土地。对生猪散养集中区域,积极推进生猪养殖上山入园,引导散养户移栏出村,到农业“两区”建设与之相配套的生态化标准化养猪小区,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养殖户。
(五)鼓励养猪户转产转业。鼓励禁养区、养殖密集区养猪户转产转业,发展高效生态的种养业,或从事二三产业。对退养转产的,通过有关政策措施,给予一定的补助,并优先安排财政扶持项目。拓宽就业渠道,免费提供创业就业培训,支持退养农村劳动力实现再就业,增加劳务收入,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六)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扶持、保险联动”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运行机制,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快区域性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支持规模养猪场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严格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推进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结合,扩大生猪保险范围,促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置工作。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龙游县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任务,其他县也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病死动物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七)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坚持“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环境执法,对限养区、宜养区现有排泄物治理设施薄弱或运行不正常、排放不达标的养殖场(户),采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勒令关停等强制措施,并建立有效的养殖排泄物违法违规排放举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猪和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养猪场(户)随意处置病死猪的违规行为。强化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管理,规范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
(八)健全动物卫生监管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监管服务保障能力,2013年底前完成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建设。完善动物防疫网络,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力量,组建社会化服务队伍,提升防疫检疫服务能力,2013年底前完成市本级、衢江区、江山市、龙游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中心的建设,其他县(区)于2015年前建成,确保机构、人员和经费到位。全面落实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费免疫等政策,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九)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探索推广微生物制剂、新型饲料植物开发等生态养猪新技术、新模式,加快生态规模养猪场自动化喂料、智能化控温通风等设施化改造,提高养殖场节能减排水平,促进养猪业清洁生产。完善生猪电子耳标管理,建立集养殖场基本信息和投入品使用、养殖防疫、病死猪处理等于一体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程可追溯和养殖动态化监管。
(十)构建新型生猪产业体系。要积极构建以产业化经营为核心、关联产业紧密链接为基础、经营主体合作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生猪产业体系,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安全共保、生态共护”的机制。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养猪专业合作社、动物诊疗服务企业等主体,通过参股、重组、收购、兼并等方式,领办或参与新型生猪产业体系建设。要鼓励和支持现有生猪合作社、规模养猪场联合创办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强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政策扶持,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市财政将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区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将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列入对县(市、区)年度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市统筹区域发展考核指标。对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污染严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
(二)明确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监管和指导,积极推动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养殖场(户)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规划、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做好违章搭建、违法用地的调查确认和查处工作,同时严把新建养殖场用地审核关;水利等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确保河道保洁制度落实;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和市场监督,严防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类销售、加工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支持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监督执法;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金融部门要在信贷、保险上采取差别化政策支持开展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做好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法制、政策等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户)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广大村民和养殖户的法制意识、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生猪养殖组织(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使其主动参与和配合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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