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5〕3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5〕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5年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2015年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精神,按照2015年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和工作要点,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奖励办法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考核得分高低,评出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即:在6个区、县(市)考核对象中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1名,3个市直开发区中取三等奖1名。
三、考核程序
在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自评的基础上,由市发改委根据统计、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结合年度工作,于2015年年底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征求一票否决意见,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五、奖励额度
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奖励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奖励资金统一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其他事项
(一)考核内容或有关指标的完成情况,以统计部门提供的
数据为准,尚未纳入统计范围的,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掌握的情况作为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二)计算总得分出现小数点时,按保留一位小数计;
(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奖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附件
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服务业增加值
16
按增量、增速分别计分。增量(速)最高的单位分别得基本分8分,其他单位得分=本单位增量(速)÷最高单位增量(速)×8分。最低不低于10分。
2
服务业比重
16
按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及其占比提高值分别计分。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最高的单位得基本分8分,其他单位得分=本单位占比÷最高单位占比×8分;占比提高值最高的单位得基本分8分,其他单位得分=本单位占比提高值÷最高单位占比提高值×8分。
3
服务业投资和“百项千亿”工程
16
按照有效投资考核办法折算
4
“310”工程培育
20
按照“310”工程培育工作考核办法折算
5
重点企业培育工程
5
建立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机制,开展服务业争先创优竞赛活动,实现“166”培育目标(100家重点企业实现营业收入600亿元以上、利税60亿元以上)的,得基本分5分,完不成目标的,酌情扣分。
6
地方税收
10
按增量、增速分别计分。增量(速)最高的单位分别得基本分5分,其他单位得分=本单位增量(速)÷最高单位增量(速)×5分。
7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8
按增量、增速分别计分。增量(速)最高的单位分别得基本分4分,其他单位得分=本单位增量(速)÷最高单位增量(速)×4分。
8
管理工作
5
加强服务业发展管理,编制年度服务业发展计划,制订切实可行办法进行目标考核,并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基层乡镇(街道)的,得基本分5分,未完成相关工作的,酌情扣分。
9
统计制度
4
加强服务业统计分析,及时报送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分析材料,认真做好本地区服务业季度形势分析工作,配合做好省、市、县一体化的服务业监测工作的,得基本分4分,未完成相关工作的,酌情扣分。
10
附加分
(1)完成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市定目标的,加2分;服务业增速每超目标0.1个百分点加0.3分,最高不超过5分。完成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市定目标的,加2分;服务业占比每超目标0.1个百分点加0.3分,最高不超过5分。完成服务业投资增速市定目标的,加2分,服务业投资增速每超目标0.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不超过5分;(2)承办省委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局办召开的服务业工作会议,分别加2分、4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上述附加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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