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温政办〔2015〕27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1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努力实现全年粮食播种面积213万亩、总产量86万吨的目标,有效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粮食生产机制创新

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创新土地流转经营机制。鼓励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把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组建融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于一体的农民合作组织,强化粮食生产、供销和信用合作。创新规模经营方式,积极推广粮食作物代耕、代育、代种、代管、代收等社会化服务。加强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项目扶持、金融支持和保险保障。新增补贴资金应向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倾斜。继续开展温州市优秀种粮大户评选活动。

二、有效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应用水平

继续实施农业丰收计划,遴选一批粮食生产领域项目进行重点补助,切实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加强粮食作物新品种引试与示范推广,扶持种子生产基地建设,落实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制度。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大力推广水稻统一育秧、机插和粮食烘干等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积极引进示范旱粮作物机械收获技术。继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肥药减量增效控害工程范围。大力推广应用粮经结合、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千方百计挖掘稳粮扩面增产增效潜力。继续组织开展农业部、省级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片及其它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方建设,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示范方建设的考核权重,鼓励各类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基层农技推广组织积极参与水稻高产创建活动,市政府对经认定刷新全省粮油亩产的农户进行奖励。

三、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任务、资金和责任,加大投入,严格按吨粮田标准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水平。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旱涝保收和稳产高产能力。协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引导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耕地质量提升等项目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实施,形成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落实烘干中心和育秧中心等粮食生产设施用地。市财政根据各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认定面积、资金投入、粮食生产考核绩效等因素下达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奖补资金。

四、继续加强耕地保护和农田地力建设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以耕地占补平衡为切入点,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标准农田的审核验收,确保农田数量不下降,质量有提升。深入实施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因地制宜采取地力培肥和改良措施,提升土壤地力,增强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实行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修编省级备案制和经营主体用地承诺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要与相关管理机构或乡镇、村签订农地农用协议,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坚持粮食生产功能区为粮食生产服务的根本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已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坚决制止“非粮化”,凡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经营主体将取消所有涉农项目立项、财政补贴及先进评选资格,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每年种植一季以上的粮食作物。

五、积极推进粮食补贴政策整合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粮食补贴整合改革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资金投向,简化操作程序,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科学、规范、高效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体系。各地根据省市下达的补贴资金,因地制宜出台粮食生产具体补贴政策和实施细则,切实发挥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的作用,全面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市本级整合稻麦大户直补、水稻机插作业和统防统治补贴和早稻、旱粮大户补贴,并根据粮食生产任务、规模种植面积、社会化服务面积及粮食生产考核等因素分配到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及市级功能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全年稻麦复种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具体起补面积、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地确定。各地可安排适量资金,对油菜和旱粮(不含大小麦)种植,以及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并对达到一定面积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六、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政策,相关金融机构要强化为农服务意识,积极执行贴息政策,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努力满足种粮大户的贷款要求。继续实施稻麦生产政策性保险,对参加水稻、大小麦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市本级继续安排粮食安全市场调控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粮食产销合作,各地根据当地粮食供需平衡状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继续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程项目,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满足用于粮食生产的购机需求,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七、积极抓好粮食订单收购和储备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省政府要求,按时足额落实新增地方储备粮规模,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粮源要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市财政对全年稻麦复种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社员按订单交售市级储备稻谷实行奖励,其中:早稻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每50公斤订单奖励3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240元;一般农户每50公斤订单奖励2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160元;中晚籼稻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每50公斤订单奖励2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180元。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订单稻谷奖励政策,小麦播种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储备需要制定订单小麦奖励政策。继续对上年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大力开展“订单粮食”工作先进单位、先进收购站和守信农户等创先活动,促进订单粮食收购工作。

八、切实加强对粮食产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粮食产销扶持政策,切实加大粮食生产投入,因地制宜出台粮食产销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考核,不折不扣抓好执行,保障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省、市级切块下达的规模种粮补贴资金必须确保用于粮食生产,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继续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完善考核办法。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推动,及早将贴息政策“明白卡”、“贴息贷款发放审批表”等逐一发放到种粮大户,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粮食产销政策改革的有效推进和作用的有效发挥。市政府参照浙江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河姆渡杯”粮食生产先进评选办法和粮食订单评选办法,开展全市粮食工作考核评先活动。

附件:2015年全市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5年全市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亩、万吨)

县(市、区)

面积

总产

全市合计

213.00

86.00

鹿城区

4.40

1.80

龙湾区

1.62

0.67

瓯海区

4.95

2.02

乐清市

37.50

15.80

瑞安市

28.90

12.30

永嘉县

27.8

10.85

洞头县

1.10

0.28

文成县

14.50

5.75

平阳县

32.80

13.00

泰顺县

15.00

5.95

苍南县

43.00

17.00

市瓯江口新区

0.43

0.17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00

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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