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办发〔2002〕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近年来,由于受原材料、电价等费用不断上涨,以及松花江哈尔滨段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污染严重等因素的影响,我市供水企业的取水和制水成本大幅度提高,一直亏损经营。为了缓解供水企业的困难状况,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水价分类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经省物价部门同意,市政府决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其标准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80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40元。
三、经营服务业中的住宿业(宾馆、饭店等,含内部配套设施用水)、餐饮业用水调整为每立方米4.00元;美容美发业、娱乐业、基建施工用水调整为每立方米7.00元;其他用水调整为每立方米2.50元。
四、生产饮品、饮用水(纯净水)、冰冻制品用水,洗车业用水,洗浴业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7.00元;洗浴业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10.00元。
五、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当地政府颁发的特困证明材料,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1.30元。
六、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字380号)有关规定,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供水附加费额不变,仍以黑价经字〔2000〕162号文件中确定的供水价格为基数上浮10%。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通过降低成本、挖潜增效等手段增加企业效益,尽快实现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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