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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进一步加强净月风景区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6-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86〕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净月风景区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省批准,净月风景区已列为省级风景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吉政函(1986)78号文批复精神,进一步加强净月风景区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护、开发和管理好净月风景区,我市于一九八五年设立了风景区管理局,做了很多工作。现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政函(1986)78号文件精神,该风景区管理局对净月风景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要全面负责,并同有关部门一道做好风景区区的园林、文物、环保、旅游、宗教、休养、商业、服务、农林、治安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要坚决制止在风景区内开山采石、毁坏林木植被、侵占土地、乱搞建筑、污染水体和环境。要采取坚决措施,对现在采石厂进行清理,逐步迁出。
二、风景区管理局除重点做好净月风景区工作外,还负责对全地区风景点的调查、评价,对规划、保护、开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要创造条件,开展我市的旅游工作。
三、净月风景区总体规划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在实施中要进一步加深加细,做好完善工作。此项规划除需风景区管理局经上级批准作技术性修改外,其他部门无权改动。
四、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风景区管理局对风景区的统一管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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