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7〕50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葫政办发〔2006〕36号文件自行废止。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政发〔2004〕28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存环境为根本目的,在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时,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损失和财产损失,把事件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我市安全和稳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和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工作原则
1、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核与辐射污染扩散的特点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发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作用,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2、政府统一领导原则。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努力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及其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和分类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和一般环境事件。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等。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三、应急组织系统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的四个级别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四级预警: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三级预警:较大环境污染事件;二级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级预警: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等级及相应的组织体系:
四级预警(蓝色Ⅳ级)的组织体系:成立以县(市)区政府领导为指挥,环保局局长为副指挥,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三级预警(黄色Ⅲ级)的组织体系:成立以市环保局局长为指挥,环保局副局长为副指挥,环保局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二级预警(橙色Ⅱ级)的组织体系: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卫生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等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一级预警(红色Ⅰ级)的组织体系:成立以市长为总指挥,主管副市长为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等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环境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和应急救援组组成。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负责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援。
1、在市、县(市)区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应急情况报送和应急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市环保局协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跨市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需要省及其他市政府援助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请求国家环境总局、辽宁省环保局支援。
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交通局、民政局、财政局、林业局、经委、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卫生局、气象局、安监局、建委、公安局、消防局、教育局、农委、电业局、广电局、供销合作社、商业局及葫芦岛网通分公司、葫芦岛移动分公司、葫芦岛联通分公司、葫芦岛铁通分公司、葫芦岛军分区、武警葫芦岛市支队、驻葫各部队的主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工作制度见附件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
管理机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职责任务:执行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的任务;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公机构,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协调、事件救援的物资调度、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和指挥部指令下达工作。
2、技术咨询机构:组建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专家组。专家组由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咨询工作。
3、应急监测机构: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主,负责环境污染监测方案的制定,事件现场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并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分析结果的及时报送。
4、现场处置机构:以市环境监理支队为主,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事件性质、危害程度的初步判断,事件现场指挥,受污染事件影响人员、财产的疏散、撤离工作,执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应急救援机构: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为主,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驻葫部队、武警官兵及省、国家及其他市需要救援的联络事宜。
6、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事件监测机构的组建、监测设备的管理、监测任务的执行及专家机构的协调;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件后现场遗留危险物质消除指导工作;负责调查生态破坏事件。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重要线路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做好人员、物资和设备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饮用水源、水利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通报雨情、汛情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维护社会治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道路和交通疏导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分析、预报事件发生地区天气和雨情信息。
市财政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负责编制应急事件预算,应急资金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和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监测饮用水源,保证饮用水安全,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建委: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区水、暖、气供应,受污染事件影响转移群众的安置。
市民政局:负责群众转移的安置、生活保障及其他需要救助事宜的落实。
市安监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生产安全事件处理。
市经委:负责协调邮政、通信、电力、公交、商贸等部门的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学校教学秩序恢复并协调有关部门恢复被毁校舍的重建工作。
市农委:负责农业方面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核查、核定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与渔业方面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核查、核定工作,负责海洋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法规、政策、预防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环境污染事件工作。
市电业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环境污染事件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指挥用电。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处置环境污染事件所需物资的储备工作。
市商业局:负责事件救援工作食品组织和供应。
葫芦岛网通分公司、葫芦岛移动分公司、葫芦岛联通分公司和葫芦岛铁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环境污染事件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通讯畅通。
葫芦岛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协调驻葫部队的应急抢险工作。
驻葫部队和武警葫芦岛市支队、市消防局: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参与抢险、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及时反映应急指挥部通报部队应急抢险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环境污染事件由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分级上报(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
2、速报,发现事件后第一时间内上报。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3、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上报。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4、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报告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市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批示后报省环保局;
2、立即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局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开通与所在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5、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和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成立专家组咨询组,分析事故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7、在指挥部领导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应急监测组、放射性应急处置组和应急救援组,实施应急出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四)应急终止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五)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及时透明并实施统一发布,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进行相关报道,涉及相关数据的,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五、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能够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件蔓延、扩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件调查的;
3、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5、妨碍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的;
6、在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六、附则
1、各县(市)区政府及大中型企业应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3、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工作制度
1、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排险、减害工作,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现场具体事宜。
3、现场工作人员负责草拟事件调查报告(速报),由监理支队负责召集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办公室成员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确报)。
4、环境监测中心站必须在接到环境污染事件监测任务后4小时内提交监测报告。
5、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必须保证其通讯工具(手机)24小时畅通(含节假日)。
6、违反本工作制度造成工作拖延、受阻,按市政府相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附件2
环境污染事件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一、前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时间类别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二、事件单位的概况
事件单位成立时间、改(扩)建时间、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生产及处理情况,劳动组织情况。
三、事件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件经过
事件发生过程、主要违法事实、突发环境事件后果等。
(二)事件处置情况
四、事件原因及性质
(一)事件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二)事件性质与分级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件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对事件单位的处罚建议。
六、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附件
(一)事件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报告;
(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四)事件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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