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庙湖水体污染源控制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庙湖水体污染源控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政办发〔2007〕21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庙湖水体污染源控制工作的通知
荆州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城投公司:
庙湖水环境治理工程正在实施中,上游企业污染源和湖内水产养殖是影响庙湖水体治理的重要控制单元。为确保庙湖治理工程达到预期效果,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多次研究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染总量控制目标:为满足庙湖水体治理工艺的要求,按庙湖水体能够承受的污染负荷进行总量控制。经测算,上游企业每日COD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3吨以下。
二、荆州区政府是庙湖水体污染源控制的责任主体。为使庙湖流域水环境问题得到根本解决,荆州区政府要研究制定上游企业污染控制和治理方案,并依法组织实施。主要责任包括:
(一)确保以庙湖为纳污水体的工业企业COD排放总量低于每日3吨;
(二)禁止在庙湖水体投放饵料从事水产养殖;
(三)抓紧建立庙湖上游工业企业限量减排的长效机制;
(四)承担因超过污染控制总量和水产养殖而影响庙湖水体治理目标的法律、纪律和经济责任。
三、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污染排放指标和企业关停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测、监控;对拍马工业园在线监测设备实施直接管理;定期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监测报告。
四、市建委负责庙湖水环境治理工程的技术协调工作。
五、市城投公司要切实履行项目业主的相应职责。
六、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庙湖治理和污染源控制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履责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七、调整庙湖水环境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并成立协调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协调小组由钟恒成、黄祥龙、高平、刘明春、邹杰、何于坤等同志组成。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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