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汴政办〔2004〕30号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农村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程序和标准,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等农村“四乱”现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法》、《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事一议”筹资原则和标准

(一)“一事一议”筹资,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的原则,既保证不随意增加农民负担,又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一事一议”筹资主要用于村内道路建设及维修村内农田水利设施、村内植树造林及其他村内集体公益事业。要切实做到有事则议,无事不议,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

(二)“一事一议”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严格控制在每人每年15元以内。凡年内已经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的地方,不得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农民筹资、筹劳或捐资。禁止任何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利用“一事一议”筹资开展各种形式的升级达标活动。

二、“一事一议”筹资程序

(一)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进行“一事一议”筹资,应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项目和预算,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选村民代表时须每户1人)。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时,必须做好文字记录,以便存档备查。

(二)村民大会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事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填写“一事一议”筹资审批表(审批表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报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乡镇财政所开具的完成农业税及附加的证明;2.“一事一议”的项目及工程预算,以及村民会议决议;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三)“一事一议”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须再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监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四)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由村民委员会向全体村民公示。必须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如实登记,在收取“一事一议”筹资时,需向农户开具“一事一议”筹资收据,收据由市农监部门统一印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其筹资项目、标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严格遵守,自觉履行,积极交纳筹资款项。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强制农民进行筹资的,农民有权拒交,并可向农监部门举报。

(五)对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确需照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其筹资可以给予减免。对不承包土地从事工商业,但又享受农村公益设施的农村居民,暂不收取“一事一议”资金。

三、“一事一议”资金管理

(一)收取的“一事一议”款项,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款项收齐后,交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报帐;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一事一议”资金属村级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情况,“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村内“一事一议”项目的实施,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项目竣工时,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预算和施工方案,邀请村民代表一同参加验收,并搞好项目决算工作。

(五)农民完成出资任务后,村民委员会应开具市农监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印制专用收据、筹资审批表、筹资通知单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农民收取。

(六)县、乡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的监督管理,每年对“一事一议”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增加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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