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04〕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劳务输出工作,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已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

今年初,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劳务输出工作会议,下发了《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汴发〔2004〕1号),明确了劳务输出的目标任务及具体措施。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缓解城乡就业压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输出规模和质量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剩余劳动力还将保持在一个较大的规模,劳务输出的潜力还很大,而劳务输出的有序化水平还较低,外出务工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为充分调动城乡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扩大输出规模,提高输出质量,推进我市劳务输出工作的产业化进程,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务输出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劳务输出工作,对劳务输出工作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劳务输出登记、备案、统计及预测分析制度。各县、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的劳务输出工作站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劳务输出工作。各劳务输出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与劳务输出人员所签订的劳务合同,需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加强对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的管理。凡具备条件的行业、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均可成立劳务输出中介组织。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民办职业中介、职业培训机构及公民个人,不得从事劳务输出业务。

(三)各类职业学校在组织本校毕业生外出务工时,要认真组织,做好对用人单位的考察工作,签订用工合同,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外出前要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四)劳务输出组织机构要认真执行省劳动厅、物价局豫价费字〔1993〕067号和豫价房字〔1996〕270号文件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严禁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重劳务人员负担。

二、完善劳务输出服务机构

(一)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劳务输出服务机构,按照劳务输出工作要“有人管、有经费、有条件”的要求,落实人员、经费、办公条件,为劳务输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各乡(镇)要完善劳务输出工作站,明确2—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乡(镇)的劳务输出工作,承办劳务输出工作有关的业务;同时,提供场地,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介绍场所。各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挂劳务输出工作站的牌子,明确1—2名工作人员,负责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的劳务输出工作,承办劳务输出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各行政村的劳务输出联络站,要由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任站长,明确1—2名人员为联络员;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挂劳务输出联络站的牌子,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劳务输出联络员,具体承办劳动力资源的登记造册,劳务输出信息发布及劳务输出有关方面事宜。

(四)县(区)、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社区)三级劳务输出服务机构要接受市劳务输出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有效运作劳务输出具体业务,实现上下联动,共同做好全市劳务输出工作。

三、鼓励劳务输出的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对劳务输出的宣传力度。全市各级新闻媒体要开设劳务输出公益广告专栏,定期免费刊播宣传劳务输出的专题节目和广告。

(二)根据市场需求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培训。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外出务工人员转移培训规划,建立劳动力转移培训统筹规划、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对外出务工人员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工作岗位等方面的引导性培训,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外出人员收取任何费用。要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开展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15—90天,所需费用由财政和个人分别负担。

(三)各级各部门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凡参加有组织输出到外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其培训、交通、中介、办证等一切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凡参加有组织出国、出境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由同级财政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凡是组织输出到国外就业、前期费用确有困难的人员,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提供小额贷款援助。

(四)凡我市各类院校的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机关富余人员、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享受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保留原有编制等待遇。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出务工人员,既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在务工地参保缴费。务工期满返回原籍,转回个人帐户,其在务工地缴费年限与本地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对外出务工的育龄妇女,计生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务工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的体检证明办理相关手续,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向外出务工的育龄妇女收取押金等不合理费用。

(六)各有关部门要从快、从优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有关流动就业凭证。劳动保障部门和计生部门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外出就业人员登记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只收工本费;卫生部门按成本价格收取外出务工人员体检费用;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收费标准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身份证》、《边境证》,核发出入境《护照》。

(七)各级各部门要鼓励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在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场地安排等方面提供优惠,为返乡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四、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建立起覆盖面广、功能完善、信息灵敏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全方位搜集劳务信息。同时,要利用行政、法律、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坑蒙欺诈和借劳务输出之机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善驻外劳务输出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劳务输出基地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在外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劳务输出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劳务输出业务。同时,要在巩固原有劳务输出渠道的基础上,在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办事机构。各驻外劳务输出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收集、考察、反馈信息,安置务工人员,对务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协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县(区)驻外劳务输出办事机构要和市劳务输出驻外办事机构加强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三)各级各部门在组织劳务输出时,一定要把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对搜集到的各类劳务输出信息要认真筛选,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实事求是地向劳务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工资待遇、工作时间、食宿条件、费用总额等。不准发布虚假务工信息,否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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