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意见

汴政〔2004〕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了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0号)的要求,针对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200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会议上,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明义提出了今年我省毕业生安置要高于全国平均就业率,高于我省去年同期就业率的“双高目标”。目前,我市人才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毕业生安置难度仍然较大。因此,我市总的目标是: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4〕50号文件精神,继续坚持省政府提出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建立健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组织机构,逐步完善服务手段,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市场;积极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农村、到西部、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就业安置工作,促进大中专学校根据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情况,加快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质量,使大中专学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双高目标”积极努力开展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创造宽松环境,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坚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择业期为2年。1999年以来的定向(委培)毕业生就业继续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定向(委培)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59号)的规定执行。

彻底打破毕业生就业的地区和行业限制;淡化师范类毕业生和非师范类毕业生的界限,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各类毕业生都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择业,入学前户口系开封市区的,可以先落户再择业。毕业生持院校的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到市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协助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

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毕业生。硕士、博士研究生进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受编制和年度增人计划的限制,并可按我市的有关规定,安排正科级或副县级职务;财政全额供给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接收本科及以下层次毕业生,要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年度增人计划进行。

充分满足各类企业和经营服务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教育、人事、公安、劳动等各部门要尽可能的简化这些单位涉及接收毕业生的有关报到、人事代理、办理户口、社会保障等手续。

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也应主要面向高等院校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所属事业缺编情况,统一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考试,择优考核并聘用。教育、卫生等接收毕业生人数较多、涉及学历层次复杂的系统,可在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以系统为单位组织考试,或由人事部门单独组织考试,实践方面的考试由用人单位自主进行。

6.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单位就业。大学毕业生到乡镇、行政村、社区工作的,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对到县以下(不含县)中小学任教的,一年后,表现较好且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工作2年及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各单位应予以支持。

7.大力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公安部门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为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8.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办法。毕业时落实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有关部门要及时、便捷地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户口、档案等手续。择业期内未落实到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两年内免收户口、档案管理费。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学校应将其户口、档案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

9.根据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2004年选调普通高等院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通知》,市委组织部和人事部门要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经过锻炼,对考察合格的人员及时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到乡镇机关,其中表现优秀的可选拔到乡镇领导班子。

10.大力支持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就业介绍信”和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申办个体经营时,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收费、管理类收费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健全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立失业登记制度

1.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市场的互相贯通和资源共享。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的“开封市教育人才网”已经开通正在试运行,所有用人单位及大中专毕业生,都可免费在网上查询和发布信息。市、县(区)其它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专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大中专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格规范大中专毕业生招聘会秩序,切实维护大中专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2.加快以信息网络为依托的无形就业市场建设。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做好大中专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加强不同区域、不同行业间的信息沟通,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大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

3.实行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资助工作。毕业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持有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有条件的县、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

四、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吸引人才和用好人才,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我市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就目前情况,我市人才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共同营造毕业生就业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努力做好我市200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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