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划转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划转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划转方案的通知
娄政发〔200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划转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娄底市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划转方案
为了明确市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管理的决定》(娄发〔200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确定市与开发区财政体制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市对开发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原则;
(二)以开发区所辖区域2003年末实际完成数为基数,一定五年,亏空不补,超收全留。鼓励开发区以发展促增收,以增收求发展。
二、开发区财政收入范围
(一)原娄星区划转开发区的财政收入;
(二)开发区所办企业产生的地方税收及附加;
(三)在开发区范围内(不含原市级企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金收入;
(四)与开发区职能相对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财政收入。
三、开发区财政支出范围
(一)原娄星区划转开发区的财政支出;
(二)原由市本级负担的开发区范围内有关支出;
(三)应由开发区负担的其他各项支出。
四、收支基数的确定(不含娄星区原划转开发区的收支基数)
(一)收入基数。以2003年度开发区范围内实现的应由市本级划转开发区的财政收入为基数;
(二)支出基数。以2003年度开发区范围内实现的市本级财政支出,剔除专款支出、上级追加支出以及部分一次性支出,再加上需要由市本级负担的其他支出为基数。
五、体制划转基数的确定(不含娄星区划转开发区部分)
市本级划转开发区的支出基数减去划转的收入基数,即为市对开发区的体制划转基数。
六、其他事项
(一)开发区按县(市、区)一级财政体制运转,设立一级金库;
(二)开发区范围内的市级企业税收仍属市级;
(三)体制以外的开发区各项转移支付、补助和应负担的上解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娄星区划转开发区的体制基数按《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娄星区财政体制划转方案的通知》(娄政发〔2004〕3号)执行;
(五)本方案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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