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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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制度的通知
南府办[2003]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南宁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和全国、全区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区劳动保障局长座谈会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督促检查机构
组长:陈刚副市长
副组长:陈世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琪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董秀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马筱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务副局长
蔡霓虹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江玲市监察局副局长
蒙造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董秀银(兼),办公室副主任:马筱敏(兼)、汪玲(兼),办公室人员从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单位中抽调。
二、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中发[2002]12号和桂发[2003]7号、南发[2003]9号文件有关精神,各政策执行部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
1、各政策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熟悉掌握情况;
2、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费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小额贷款等各项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3、各政策执行部门是否按上级部门要求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统计及通报制度,及时准确上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及相关材料,是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咨询和举报监督电话;
4、本年度财政就业和再就业预算资金安排及到位情况;
受检部门: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南宁烟草专卖局等。
(二)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
1、新增城镇就业岗位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组织劳务输出人数完成情况;
2、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
3、街道、社区就业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4、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否控制在3.5%以内的情况。
受检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管理局、园林局、房产局、教育局、公安局、壮宁公司、振宁公司、沛宁公司、威宁公司。
(三)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情况
1、“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情况;
2、建立各种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台帐情况;
3、各城区、县1个示范性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2-3个示范性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完成情况;
受检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1、市、县(区)劳动力市场建设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2、城区各街道劳动保障“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情况;
3、拓宽就业渠道、开辟就业门路情况;
4、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情况;
5、开发社区服务就业岗位,开展对“4050”特困群体岗位援助的情况;
6、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对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帮扶的情况;
受检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督促检查方式
(一)按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分工进行专项或全面督查,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设立政策咨询电话5890290、监督举报电话5870105,接受群众的政策咨询、举报及投诉,及时进行调查落实及反馈,重大问题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组织开展群众评议活动,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地向下岗失业人员及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我市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质量以及依法行政行为。
(四)每2个月召开一次就业和再就业督查汇报会,及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要围绕我市就业和再就业这一重点工作,经常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及县区等基层了解和掌握各项指标完成落实的情况,并做好定时通报的工作。
(二)加强县区、部门之间的协调,认真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解决政策难点,发现存在问题或工作推进立项缓慢的,要帮助查找原因,及时协调解决。
(三)作风深入扎实,任劳任怨、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有查必果,有问题必纠,确保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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