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直接办理制

(一)直接办理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直接办理件。

(二)直接办理件的管理

1、对直接办理件要及时输入直接办理件数据库。

2、直接办理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

二、承诺办理和超时默认制

(一)承诺办理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需经责任单位审核、现场踏勘后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属承诺件。

(二)承诺办理件的管理

1、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事项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及时输入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单》,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材料,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2、申办事项需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的,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审批的政策依据和理由,出具《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科申请复核,由业务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窗口单位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联合办理的首办责任制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责任单位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实行首办负责制,由责任单位受理,中心牵头组织联合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联办数据库,并出具《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件通知书》送达服务对象;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首办责任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首办责任部门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联办件的首办责任部门为市建设局;外商投资企业的首办责任部门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受理窗口部门为首办责任单位;

3、首办责任单位应尽快通知各有关联办责任单位,并报中心业务科。

4、首办责任单位经研究认为受理的事项符合本暂行规定联办事项的,应及时向中心提出,由中心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召开联审会议审定,并在会议结束后作出联审决定。

5、责任单位窗口必须根据联审决定的要求,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各自的审批事项。

四、申报办理制

(一)申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经审核认为需要报上级单位审批的,均为申报件。

(二)申报件的管理

责任单位受理服务对象的申报件后,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责任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提出意见并负责向上申报,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结。

五、明确答复制

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经窗口人员审定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省市发展规划的申请项目,明确答复不予受理。

凡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和未在承诺时限内上报的申报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投诉。

六、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

(一)中心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服务大厅,所有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中心办理。

(二)中心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大厅的场地使用、计算机网络发布公告等服务。由责任窗口负责与中心协调并告知服务对象。

(三)招标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按本规定第一、二、三条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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