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1-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南京摩托车总公司具备法人条件。因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此复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