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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6号(关于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
|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 文号:联合公告〔2010〕6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6号(关于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
联合公告〔2010〕66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10〕315号)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就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的海关商品编号为2922390050,4-甲基甲卡西酮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酯和醚的海关商品编号以实际海关商品归类为准。
自2010年9月1日起,企业进出口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化学异构体、醋和醚时,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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