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龙山)保护规划的批复
关于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龙山)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4-0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龙山)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961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龙山县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文
关于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龙山)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龙山)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961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龙山县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湘文物报〔2013〕25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龙山)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细化文物本体构成的基本情况描述,现状评估结论应与文物存在的问题相对应。
(二)保护区划部分
1.进一步调整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强化对文物周边农田环境的控制要求。
2.将环境控制区改为环境协调区,其管理规定改为建议内容。
(三)根据现状评估结论,提出有针对性的文物建筑修缮措施。
(四)应进一步细化展示与服务设施项目,补充纪念馆、集中管理用房、游客服务中心等重要节点的详细规划。
(五)进一步规范精简规划文本,补充完善相关规划图纸。如,补充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高度控制图,补充各旧址节点详细测绘平面图等。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经我局备案的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龙山)保护规划报请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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