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参展单位代表团赴突尼斯参加《华夏瑰宝展》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同意参展单位代表团赴突尼斯参加《华夏瑰宝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248号

中国文物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拟派赴突尼斯〈华夏瑰宝展〉参展单位代表团的请示》(文交流〔2009〕第3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中心于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派出中国文物交流中心副主任杨阳、陕西省文物局副局长张文、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副局长李玉东、河北省文物局副局长李恩佳、湖南省博物馆馆长陈建明、江西省文化厅博物处处长孙家骅等6人赴突尼斯检查落实展览开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参加开幕式,在外停留6天。往返国际旅费由展览经费列支,在突的食宿、公务交通等费用由突方负担。

请认真做好上述人员的出国政审和外事纪律教育工作。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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