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宜春市出土铁兵器保护修复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江西省宜春市出土铁兵器保护修复方案的批复

文物博函〔2012〕889号

江西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呈报宜春市出土铁兵器保护修复方案的请示》(赣文博字[2012]1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在保护修复中加强分析检测,建立详细的文物保护修复技术档案,撰写文物修复报告,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将文物修复报告报我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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